【案情】
2024年,顧某準備設立直播公司、MCN機構,想借助有影響力和資源的賬號為即將簽約的主播做人氣推廣。他經人介紹向陳某購買“高等級”的某社交媒體網絡賬號,雙方經協商以6.2萬元成交。顧某付款后,陳某向其提供了賬號及驗證碼等信息,并協助辦理手機號變更。不久,顧某發現該賬號因“違規交易”而被平臺封禁。投資后卻無法使用,故顧某將陳某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并返還全部價款。另查明,平臺的《用戶協議》載明,用戶完成申請注冊手續后,僅獲得賬號使用權,且該使用權僅屬于初始申請注冊人,禁止贈與、借用、租用、轉讓或售賣。
【評析】
網絡賬號兼具人身屬性和財產屬性。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買賣社交媒體網絡賬號的行為是否有效?買賣網絡賬號行為的效力應當從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信息權利的角度予以考量,即使個人的社交媒體網絡賬號具備一定的經濟價值,也不宜進入市場自由流通。個人社交媒體網絡賬號綁定了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證號、銀行卡號等信息,這些信息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屬于自然人個人信息。且該網絡賬號還包含大量用戶好友信息,其轉賣行為未征得用戶好友同意,屬于非法買賣他人個人信息的行為,違反法律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應當認定為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信息。”本案中,顧某購買網絡賬號的目的是利用賬號影響力作推廣,但變更賬號使用者的行為未經賬號關注者同意,侵害關注者的合法權益。同時,該網絡賬號中包含申請注冊人的身份、社交關系等個人信息,涉及人際關系和隱私,買賣該網絡賬號構成買賣他人個人信息。再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互聯網服務需實名認證,故買賣社交媒體網絡賬號將導致實際使用者與注冊身份不符,破壞網絡實名制監管體系。綜上分析,顧某向陳某購買社交媒體網絡賬號的行為應依法認定為無效。(柯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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