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與某公司河南分公司簽了《腳手架分項工程承包協議》,負責周口現代城工地腳手架工程。一開始,張某覺得把租來的設備用在其他工地或者還欠款沒啥大不了,心存僥幸,根本沒把這事兒當回事。
"后來,公司發現張某沒把設備用在約定工程上,涉案設備價值約200余萬元。公司直接以合同詐騙罪向公安機關報了案,張某被立案偵查還被采取了強制措施。張某一下子慌了神,自己嘗試跟公司溝通解決,可根本沒用,陷入了絕望和焦慮中。
走投無路的張某四處打聽,終于輾轉找到了河南律博律師事務所的李鑒春律師。李鑒春律師從2009年就開始執業,承辦過超1000件案子,在刑事辯護領域,尤其是侵犯人身、財產、知識產權等案件方面經驗豐富。
李律師接手案子后,仔細梳理案情,發現了關鍵細節:張某一直從事實際工程經營,設備都用在了工程施工或債務周轉上,沒隱匿、揮霍或用于非法活動,撤離時沒清點告知也不是典型詐騙行為。這個細節能扭轉案子走向,因為它能證明張某沒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觀故意。
接著,李律師制定了核心訴訟策略。他全面閱卷、會見張某,調取相關民事合同、工程往來記錄等材料,固定證據。通過這些材料,細致梳理租賃、使用、轉移設備的完整過程及對應時間節點,還原行為發生的真實背景與因果關系。
到了庭審階段,李律師和檢察官有一番關鍵交鋒。李律師重點指出張某不具備刑法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觀要件,本案實質是合同履行中的設備使用爭議,屬于民事范疇。最終,檢察機關采納了李律師的意見,決定對張某不起訴。張某原本緊張得不行,聽到這個結果,心里的大石頭總算落了地,整個人釋然了。
法律建議:
第一,簽合同后要按約定使用物品,別隨意挪作他用。
第二,工程經營中財物去向要清晰,避免被誤解有非法占有意圖。
第三,遇到糾紛及時咨詢律師,別自己盲目處理。
這個案子警示咱們,在合同履行中要嚴格遵守約定,別因一時僥幸惹上刑事風險。遇到問題別慌,及時尋求專業法律幫助。若您有上述類似經歷,您可以找河南律博律師事務所李鑒春律師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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