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分享1:聚眾斗毆,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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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牟某某聚眾斗毆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A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4)冀1128刑初33號
從輕減輕情節:認罪認罰、主動投案
開庭前是否羈押:是
判決結果:
被告人牟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拘留日期:2024年3月5日
判決日期:2024年06月27日
公訴機關指控:
2022年10月2日21時許,因感情糾紛,被告人牟某某和女友周某前任男朋友楊某某(已判刑)在電話里發生言語沖突,隨后楊某某一伙與牟某某一伙通過打電話及微信聊天進行約架。當晚23時許楊某某伙同付某康(已判刑)、孔某騰(已判刑)、張某浩、孔某佑、安同華、李某濤、趙某華共八人駕駛兩輛汽車從饒陽縣大官亭鎮來到微信上所約定的地點(A翰林苑東區附近),在楊某某等人到達約定地點后,牟某某伙同高某宇(已判刑)、侯某廣(已判刑)、侯某行(已判刑)、楊某錕共五人駕車自A某某店前往雙方所約定的地點(A翰林苑東區附近),雙方見面后楊某某、付某康、孔某騰等人與牟某某、高某宇、侯某廣、侯某行等人發生毆斗。
被告人牟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
另查明,被告人牟某某于2024年3月4日主動到A公安局城關派出所投案(網逃)。
法院認為:
被告人牟某某目無國法,組織并參與聚眾斗毆,擾亂社會秩序,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的行為符合聚眾斗毆罪的構成要件,其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當庭認罪認罰,又系初犯,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雖主動投案,但其到案后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為不構成自首,對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構成自首的意見不予采納,但可酌情從輕處罰。
判決結果:
被告人牟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3月4日起至2024年1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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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聚眾斗毆罪的立案和量刑標準如下:
一、立案標準
1.首要分子:組織、策劃、指揮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應予立案追訴。
2.積極參加者: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的人員,應予立案追訴。
二、量刑標準
1.一般情節: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加重情節: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斗毆(三次及以上);
(2)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
(4)持械聚眾斗毆(包括使用棍棒、刀具、槍支等足以致人傷亡的器械,或通過展示器械威脅對方)。
三、致人重傷、死亡
若聚眾斗毆過程中致人重傷、死亡,依照故意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或故意
殺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定罪處罰,具體量刑根據傷害后果和犯罪情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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