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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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2024年1月1日,甘某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2025年3月16日晚19時許,甘某完成當日工作任務,19時30分左右,甘某在公司食堂排隊打飯時突發疾病。
后被送往醫院進行治療,經搶救無效于2025年3月16日23:58分死亡。
2025年4月10日,公司向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申請工傷認定。
2025年5月27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人社局認為甘某受到的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決定不予認定為工傷。
家屬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爭議焦點】
下班后在單位食堂排隊打餐突發疾病死亡,是否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能否視同工傷?
一審判決:下班后在食堂就餐突發疾病,不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不視同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之規定,
對因突發疾病死亡視為工傷的認定,必須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徑直送醫院搶救等四要件并重。
上述規定實質上是將工傷保險的保障范圍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傷害擴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職工的權益。
因此,對視同工傷的情形,應嚴格把握,不能無限制、無原則的擴大,即不應當突破現有的法定條件。
本案中,甘某在2025年3月16日下午19時30分左右已完成當天工作并下班,甘某系在單位食堂排隊打餐過程中突發疾病,其突發疾病時間系下班后,突發疾病的地點系單位食堂。
因其突發疾病時,并非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內,故其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視同工傷的情形。
公司提供晚飯系單位為職工提供的福利,并不具有強制性,職工可以選擇吃完晚餐回家,也可以選擇不就餐,故該就餐時間并不屬于上班時間的延伸。
其就餐行為僅屬于滿足個人基本生理需要,而不是為滿足持續性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
故甘某突發疾病的時間和地點不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駁回家屬的訴訟請求。
提起上訴:用餐時間應視為工作時間的合理延續,食堂應視為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
家屬上訴認為,甘某的工作性質具有特殊性,工作時間和地點并不完全固定。其用餐時間可以視為工作時間的合理延續,食堂作為員工就餐的主要場所,亦應視為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
二審判決:下班后在單位就餐與工作內容無關聯性,不能認定屬于上班時間的延伸
二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本案證據證實,甘某在2025年3月16日下午19時30分左右已完成當天工作并下班,且當天用人單位也未給其安排其他工作任務。
甘某系在單位食堂排隊打餐過程中突發疾病經送醫后搶救無效死亡。
下班后是否在單位就餐,與其工作內容并無關聯性,不能認定屬于上班時間的延伸。
故甘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上述規定,不應視同工傷。
家屬上訴主張甘某在公司食堂就餐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未考慮其工作特殊性,因理據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日期:2026年2月27日
案號:(2026)黔02行終15號
【實務要點】
1.“視同工傷”的嚴格適用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是對工傷認定范圍的擴大,適用時必須嚴格把握“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兩個核心要件,不能無限制、無原則地擴大解釋。
2.下班后就餐不屬于工作延伸
員工在完成當天工作任務的情況下,下班后在單位食堂就餐屬于滿足個人基本生理需要,而非為滿足持續性工作所必需。此時突發疾病,不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發病,不能視同工傷。
3.福利性就餐的定性
用人單位免費提供餐飲屬于員工福利,不具有強制性。員工下班后選擇在單位就餐,其性質屬于純粹的個人生活行為,與工作內容無關聯性,不能認定為上班時間的合理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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