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工作的原因,貴陽劉先生家一直都是父親劉大爺在幫忙帶孩子,前不久劉大爺在送孫子上學的途中,不小心弄壞了小區大門口的起落桿,對此劉先生他們也認賠,可卻因為另一外一件事跟小區安保產生了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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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生:當時有輛車從道閘處出去,我爸爸正好騎著電瓶車從外面進來。就在他進來的時候,道閘桿突然落下,撞到了他電瓶車上的雨棚,結果把桿子撞彎了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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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調取了監控錄像
核實情況后
劉先生對于父親損壞起落桿的事情
沒有異議
但是就賠償問題出現了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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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生:他讓我父親賠償500塊錢,不是賠償,他直接跟我說的是罰款500塊錢。
劉先生稱,因父親當時只有300元,賠償金額遂從500元降至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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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生:該罰款就罰款,我要求他們開發票給我,他們回復我說開不了發票,錢是交到居委會的,讓我去居委會開發票。
劉先生認為,索取發票理所應當。然而安保人員讓他們去居委會,這事讓他覺得有點蹊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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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生:我咨詢了居委會,但居委會說那個地方根本不歸他們管。現在這發票找不到地方開,收費方開不了,居委會也開不了。
為了核實
劉先生所說的這些情況
記者找到了小區安保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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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生的父親:我下去他就拉著我,說我掛到他桿子了,罰款500元。
小區安保人員 吳師傅:他們已經投訴到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對方回復:這類小區屬于自主管理,有關部門已下批文。公共設施損壞不叫罰款,而是賠償,需雙方協商。沒有發票,最多只能提供蓋有公章的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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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師傅告訴記者,首先,劉大爺繳納的不是罰款,是賠償;其次事情發生后,他們就已經做出了讓步,賠償金額由500元降到了300元。至于開取發票的事,吳師傅解釋說,他們小區屬于自主管理,并沒有物業公司,所以這發票確實沒辦法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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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生:當時收錢的工作人員,你能不能叫他過來核實一下,他為什么要打起居委會的名號來收錢,這肯定是要弄清楚的。
小區安保人員 吳師傅:你說他打著居委會的名號來收錢,你是沒有任何根據的,是抹黑我們工作人員,是抹黑我們的單位。
劉先生:如果我抹黑你們,我該負什么責任我就負責,我該負法律責任我就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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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不歡而散后,記者來到轄區居委會,工作人員雖然婉拒了采訪但還是表示,三方會在當天晚上7點一起到派出所開展協調工作。
就劉先生對賠償索要發票的要求合理嗎?記者咨詢了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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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豐來律師事務所 律師 張宏偉:他并不是跟對方購買商品或者購買服務,所以并不存在消費法律關系當中的“對方是商家,我們是消費者,我們購買了你的服務或產品,你要提供發票給我”,這個情況屬于實際侵權行為的賠償,賠償之后再要求對方提供發票,在法律上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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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劉先生再次給我們打來電話表示,經過派出所的協商,目前他已經和小區安保達成了和解。
來源:百姓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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