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天津電視臺科教頻道報道
近日,天津一女子帶孩子
在海底撈就餐時
孩子在店內奔跑
結果與一名端著熱紅油鍋的服務員相撞
造成身體多處燙傷
監控視頻顯示
服務員端著油鍋正要轉彎時
孩子突然從左側跑過來
在相撞之前
他們都處于對方的視覺盲區
導致未能相互避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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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火鍋店內監控畫面 圖片來源:社交媒體(下同)
女子事后認為
海底撈方面理應承擔相應責任
涉事海底撈門店店長則表示
事發前店內工作人員曾多次
提醒這位家長看管好孩子
不要讓孩子在店內隨意跑動
但家長并未聽從勸阻
事發時,這名員工剛用完工作餐
正端著鍋具準備離場
孩子突然從遠處加速奔跑過來
雙方來不及避讓
事發全過程純屬意外
然而,孩子家長并不接受這套說法
她表示,事發時已接近夜里11點
店內沒有其他顧客
整個餐廳僅有他們一桌還在用餐
在這樣的環境下
她認為孩子稍微跑動一下
不會有什么安全隱患
該家長還進一步補充
倘若是就餐高峰期客流密集
她會約束孩子不下地跑動
而服務員端著高溫滾燙的鍋具時
理應留意周邊環境、提前避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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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孩子母親與
涉事門店各執一詞
該門店店長表示
雙方協商無果
后續只能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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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的診斷記錄
近年來,孩子在公共場所遭意外傷害的事件并不少見。法律界人士分析認為,該起事件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餐廳的安全保障義務與未成年人監護責任的劃分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8條,賓館、商場、餐飲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與此同時,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帶領未成年人在公共場所活動時,家長應對其持續、近距離看護,確保孩子遠離明火、熱湯、刀叉等危險源,放任孩子脫離視線、在餐廳內隨意奔跑,已經構成了監護職責的缺失。
回顧近幾年司法實踐中的類似判決,法院通常會根據雙方過錯程度,以比例責任的方式判定具體賠償方案。例如,2024年,山東臨沂一九歲兒童于火鍋店內就餐時,在母親陪同下前去洗手時被燙傷,法院最終判決火鍋店承擔60%的賠償責任。
在此需提醒各位家長,孩子活潑好動是常情,但在外出用餐時,家長必須將安全教育與預防潛在危險放在首位。
與此同時,餐飲從業者也應進一步提高警惕:服務員在營業區內搬運滾燙湯鍋、油鍋等危險品,應當主動減速慢行、留意盲區、避讓顧客,防止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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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微觀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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