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份蓋有不同國徽印章的判決書,法官該如何確認其跨國界的法律效力?這一問題的答案關乎跨境商業活動的信心與保障。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申請承認和執行新加坡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的案件。《法治日報》記者了解到,該案是自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與新加坡最高法院簽署《關于承認和執行商事案件金錢判決的指導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以來,成都法院首例成功將《備忘錄》的“共識互惠”轉化為司法實踐中的“事實互惠”,并據此承認和執行新加坡法院商事金錢判決的案件。
本案源于兩位新加坡公民在四川合作投資產生的內部款項結算糾紛。
新加坡籍原告賴某某與新加坡籍被告洪某某因共同出資購買并合作開發崇州市的一塊土地產生糾紛,雙方曾就出資事宜簽訂協議。后洪某某與第三方公司就土地開發事宜發生糾紛,相關爭議經我國法院審理后,由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民終403號生效判決,判令第三方公司向洪某某返還合同款項1000萬元及利息。
賴某某主張其對土地購買款有出資,遂依據與洪某某簽訂的《還款協議》,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洪某某返還其依據前述判決所獲部分金額785萬余元。新加坡高等法院于2024年2月16日作出HC/JUD65/2024號民事判決,支持賴某某的請求,判令洪某某在收到我國法院判決款項后向賴某某支付人民幣785萬余元,并承擔律師費及逾期利息等。洪某某遂向成都中院申請承認與執行新加坡高等法院判決。
案件受理之初,法院便面臨核心法律問題挑戰:一方面,中新兩國未締結判決承認執行的條約,如何打通司法協作路徑?另一方面,面對一份內容復合的外國判決,中國法院應以何種范圍和方式提供司法協助?這兩個問題,直接關系到跨境商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無縫銜接的保障。
面對無國際條約可依的現實,如何認定兩國存在互惠關系成為破局關鍵。
《備忘錄》是兩國最高司法機構就商事金錢判決承認與執行達成的專門性共識文件,為互惠關系的認定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和明確的制度框架。
記者了解到,在本案之前,新加坡法院已有承認和執行我國上海、江蘇等地法院民事判決的先例,我國法院亦曾基于互惠原則承認和執行新加坡法院判決。本案的審結,不僅是對《備忘錄》共識的法律適用,更是中新兩國司法實踐良性互動的成果,標志著兩國在商事判決流通領域形成了穩定、可預期的共識互惠關系。
本案的另一大亮點,在于成都中院對判決內容采取了“可分式”承認與執行模式,精準界定了司法協助的效力范圍。
新加坡判決第五項包含“如果雙方就其他雜費無法達成一致,則由法庭裁決”的內容。成都中院經審查認為,該部分屬于對未來不確定事項的保留裁決,金額不明確,不符合我國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需為確定債權的要求。據此,作出了部分承認與執行的創新裁定:對新加坡判決中金額明確、給付條件清晰的判項予以承認和執行;對上述金額不確定的保留裁決部分,因其與其他判項可分,故不予承認和執行。
據介紹,這一裁判明確了我國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邊界:既積極履行國際司法協作義務,保障確定債權的實現;又堅守我國司法程序的核心要求,不代為執行內容不確定的外國裁決,體現了高度的司法智慧與原則性。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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