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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遇到了好幾個關于補繳所得稅的咨詢,內容基本一致:自然人從事電商、代購等行業,沒有注冊個體戶、公司,也沒有進行稅務登記,一年營業額百余萬,某日突然被轄區稅務機關要求補繳個人所得稅,以銷售額認定應納稅所得額,然后得出一個比較嚇人的稅額計算結論。
在接受咨詢的時候,從業人員往往會說“以前總以為,只要不注冊公司,就不會涉及要交稅的事情,沒有想到現在這么嚴格”。
確實,尤其是電商行業,隨著《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及相關配套規定的實施,電商平臺向稅務機關報送平臺內經營者銷售數據的義務已逐步落地,商家無論線下主體性質,其經營數據在稅務機關面前基本上沒有藏匿的余地,因而“不注冊公司就可以不用交稅”已經成了妄想。
那么,在面對稅務機關的補稅要求時,自然人納稅人應該如何應對?我認為主要有以下三點:
1.爭取經營所得的認定。實踐中,許多稅務機關在對自然人從事電商、代購等業務的所得,會做出勞動報酬的認定,這一認定對納稅人而言有兩個壞處,一是勞務報酬并入綜合所得后,最高邊際稅率45%,二是勞動報酬計算個人所得稅,容易將收款認定為收入,而實際上對于從業人員而言,收款可能只是營業額,甚至不是銷售收入,這也意味著傳統企業所得稅征收過程中可進行稅前扣除的各項成本,在個人所得稅征收的過程中存在一定阻力。
需要明確的一點是,個人納稅人也可以有經營所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五項定義經營所得包含“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國家稅務總局在靈活用工及平臺經濟相關答復(出處《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8765號建議的答復》)中也明確,靈活用工人員注冊成立個體工商戶,或者雖未注冊但在平臺從事生產、經營性質活動的,其取得的收入屬于“經營所得”應稅項目,“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經營所得稅率表,按年計稅。
關于經營所得的認定,筆者建議,從事代購、電商業務的個人,若發現稅務機關按照勞動報酬征收個人所得稅,可以在與稅務局溝通時,明確表態:“我這幾年一直在持續地開展電商銷售、代購銷售業務,有穩定的進貨渠道和客戶群體,自負盈虧,這屬于我的個人生產經營活動,應按‘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附上相關的佐證材料,比如:1.微信/支付寶銷售記錄;2.客戶溝通記錄(常見如固定客戶群、會員群截圖等);3.朋友圈宣傳動態;4.進貨、倉儲等有關活動憑證;5.年度收支匯總(自行整理)等,證明這是一個連續的生意,而不是偶爾提供的一次性“勞務服務”。
2.爭取查賬征收而非簡單核定。即便是認定為經營所得,稅務機關基于“個人往往難以具有建立完整健全財務賬冊”的認知,傾向于對個人經營者進行核定征收,而且核定結果往往對納稅人而言比較嚴苛。
有朋友問個人納稅人能不能適用查賬征收,回答當然是肯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這正是查賬征收的計算方式。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意味著核定征收只是在查賬不能適用時才進行的特殊情況。
當然,實踐當中比較麻煩的是如何提供財務賬冊或者能起相同作用的有關材料,因為對于大多數個人納稅人而言,一般只持有零散的收付款記錄、付款憑證、合同,這些在稅收征管實務中通常被認定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稅務局有權不予采納查賬征收,轉而核定。這種情況下,可以退而求其次,通過整理比較明顯的支出內容,爭取稅務機關對部分成本的認可并爭取調低核定率。
3.整理相關票據,爭取認定為成本從稅前扣除。現實中,個人自然人在從事電商、代購業務時,容易出現個人日常支出和經營支出相互混同的情況,這種混同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個人與經營的首付款賬戶混同,二是同一項支出既有用于經營也有用于個人生活。前者比較常見,不展開論述,后者比較值得關注,比如在個人住處囤貨、打包,比如用同一部手機進行日常使用和經營使用,比如購買私家車用于拉貨、收寄快遞、接送合作伙伴等等。
對于用途混同的情況,一般需要注意幾點,一是生活屬性較重的個人物品一般不得列入成本,二是個人生活、經營用途混同的支出,要主動進行說明并提供分攤計算說明和使用記錄。
實踐中,不同支出的處理方式有所不同。比如關于適用個人住所兼做生產經營用途,適用《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但現實中,有的地方會要求提前進行登記,個人未登記者不能直接套用此條要求扣除。比如個人購買的車輛屬于個人資產,購車款和折舊不能扣減,但是與經營相關的油費、過路費、停車費可扣;混用難以劃分的,依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按40%視為經營費用扣除,實踐中可以參照當地稅務機關認可的混用分攤比例(通常為30%–50%)主張扣除。
除了各項經營成本支出外,納稅人還應記得在匯算清繳時減除6萬元、專項扣除和專項附加扣除,當然,如果當事人另有本職工作的工資(綜合所得),則不能在經營所得中重復扣6萬元。
總結:
雖然對于未辦理稅務登記,但從事經營的自然人納稅人可以通過多種渠道主張訴求和權利,但是考慮到訴求未必會被采納,且有些大廳在實踐中只允許能按“勞務報酬”或“偶然所得”補錄。因此筆者仍然建議及早前往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自然人從事生產經營的信息采集/臨時稅務登記,這樣系統里才能按“經營所得”來選申報表,否則有些大廳會卡在只能按“勞務報酬”或“偶然所得”補錄。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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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東杭
廣東知恒(前海)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知恒刑事中心數字經濟與網絡犯罪辯護部顧問,高校法學院證據法學課程校外導師。從業期間,葉東杭律師主攻稅務犯罪、信息網絡犯罪、經濟犯罪辯護,撰寫稅務犯罪文章數十篇,每年經辦大量刑事案件,擁有豐富的稅務犯罪、信息網絡犯罪辯護經驗,曾辦理多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涉及建設工程、成品油、制造業、財務咨詢、出口貿易、自媒體行業。同時曾在經辦的多個案件中取得不起訴、無強制措施釋放、緩刑、勝訴、二審改判勝訴等成果及偵查階段取保候審、不批捕取保候審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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