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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個案例,在人力資源圈子內炸了,因為爭議感太強了。
事情是這樣的。
員工出差期間,晚上去會所準備做精油推經絡按摩,還沒開始,在大廳等候時突發疾病,搶救無效死亡。
人社局說:這不是工傷。
法院說:撤銷重作。
網友炸了,因為普通人的第一反應一定是:出差歸出差,去會所按摩,這還能算工作?
法院最后把它放進「因工外出期間」這個框架里看,事情還真不一樣。
大概的過程是這樣的:
2025 年 3 月 6 日,呼某和段某受公司安排,到呼和浩特出差。
第二天晚上 22 點左右,兩人去了當地一家會所,準備做精油推經絡按摩。
在三樓大廳等候期間,呼某突發疾病,被送醫后搶救無效死亡。
公司隨后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不構成工傷。
家屬不服,起訴。
因工出差期間,去會所等候按摩時猝死,算不算工傷?
這句話一問出來,很多人已經想罵了。
法院問了兩個法律問題:
1、他是不是仍處于因工外出期間?
2、他當時是不是已經脫離工作,進入純個人娛樂活動?
一審法院傾向認為:還沒有脫離。
法院的理由主要有幾個。
呼某當天是公司安排出差,在當地辦理公司項目手續。
期間和發改委、水務局相關工作人員有通話記錄,能證明其仍然在處理與工作有關的事項。
因工外出本來就不同于在固定辦公室上班。出差期間,工作時間、工作地點不像平時那么清楚,中間包含在途時間、等待時間、必要休息時間。
法院認為,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的合理休息時間和合理休息場所,是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的自然延伸。
本案中,事發地點是依法登記的經營場所。法院還特別強調:呼某并未實際進行足浴按摩,是在會所大廳等候休息。
現有證據也不能證明他已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娛樂活動。
所以一審撤銷了人社局的不予認定決定,要求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人社局不服,上訴。
人社局的觀點:因工出差,不等于24小時都算工作。
去足浴會所接受按摩服務,明顯超過了合理休息范圍。
這就是個人娛樂活動,不該往工傷里塞。
如果把出差期間所有吃喝玩樂都往「合理休息」里裝,那工傷邊界確實會被沖得很亂。
網友說:如果去 KTV 放松算不算?如果按摩過程中出事算不算?出差是不是24小時都成了工作時間?
二審法院最后還是維持了一審。
內蒙古二審法院在 (2026)內03行終35號 判決中認為:「因工外出期間」應理解為從因工外出出發時起,到工作任務結束后回到住所時止的時間區間。
這個期間不僅包括具體辦理工作的時間,也包括在途時間,還包括合理休息時間。
法院進一步認為,呼某是在因工出差期間死亡,出差期間沒有違反禁止性規定。其在等待與出差辦公有關的工作人員期間,在會所三樓大廳休息,緩解連續工作產生的身體疲勞,符合情理。
因此,在等待期間突發疾病,符合工傷認定范圍。
最后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也就是說,人社局不認工傷的決定被撤銷,需要重新作出認定。
法院對「因工外出期間」的理解,明顯更寬。
它把出差期間的合理休息,納入了工作過程的延伸。
但問題也在這里:什么叫合理休息?
酒店睡覺,當然合理。
吃飯,通常合理。
路上等人,也合理。
那會所大廳等候按摩,算不算?
法院認為本案可以算,理由是:正處于出差期間,工作任務尚未完全結束,有證據顯示仍與工作事項有關。尚未實際開始按摩消費,場所本身合法經營,沒有證據證明其從事違法或明顯娛樂活動。
但這個邏輯并不意味著:出差期間去任何娛樂場所出事,都算工傷。
如果已經明確進入純個人娛樂,比如唱歌、飲酒、賭博、色情服務,或者從事明顯與工作無關且不合理的私人活動,結論很可能完全不同。
更準確的說法是:出差期間,在工作任務未完全結束、等待工作相關人員期間,于合法場所大廳休息突發疾病,法院傾向認為應納入因工外出的合理休息范圍。
司法解釋里也寫得很清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工傷的,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關鍵不是「是不是出差」,是:有沒有脫離工作目的,進入明顯個人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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