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初,小陳應聘到某生物科技公司銷售崗位。 隨后, 公司通知他參加為期兩周的入職培訓,培訓結業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 然而, 在前幾天領取第一筆工資時,小陳發現兩周的培訓時間并未被計算在內。 當他提出異議時, 對方答復說, 培訓期間不辦理入職手續, 不簽訂勞動合同, 也不計發工資。請問: 新職工入職培訓期間, 公司應否支付勞動報酬?
律師解答
公司的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因小陳所接受的崗位培訓是由公司安排的,應當視為提供了勞動,公司應當依法向小陳支付工資 。其法律依據如下:
首先,對新入職職工進行培訓包括崗前培訓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勞動法》 第六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 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其次,小陳與公司自用工之日起雙方即建立了勞動關系,至于沒有辦理正式的入職手續、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等,并不影響雙方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第三,職工接受企業安排的培訓,視為提供了勞動。崗前培訓,是企業規范用工管理、提升職工綜合能力、提高企業經營水平的通行做法之一,也是新入職職工了解供職單位、熟悉業務內容,融入工作團隊的重要途徑。在受訓期間,職工接受企業的管理,準時報到,認真聽課,事實上職工與企業之間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的人身隸屬關系。故此,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受訓職工支付工資。(張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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