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歲男子陳某因患抑郁癥在家割腕后陷入昏迷,隨后被送至醫院就診治療外傷,醫院在治療過程中要求家屬加強陪護并給患者服用抗抑郁藥物,但陳某仍然在入院治療第二天墜樓身亡。家屬隨后將收治陳某的醫院告上法庭,并認為醫院導致原本可以阻止的自殺行為未能避免,索賠各項費用1528011.55元。
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獲悉,一審法院浙江省寧海縣人民法院駁回了陳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認定,2024年10月某天,陳某在家自殺致昏迷,被發現后報120,被送至某醫院急診外科治療,后轉入創傷外科住院治療,行左手腕部肌腱縫合術、頸部清創縫合術,術后轉入ICU治療。事發第二天,陳某自ICU轉入創傷外科,事發第三天中午12時左右,陳某走出病房后強行推開裝有限位器的窗戶后,跳樓自殺。經醫院急診搶救無效后宣布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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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配圖,與新聞事件無關 據圖蟲創意
陳某家屬認為,收治陳某的醫院明知陳某患有重度抑郁癥、有明顯的自殺傾向,未采取約束、隔離等保護性醫療措施,違反診療規范,導致原本可以阻止的自殺行為未能避免,具有過錯,被告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并索賠1528011.55元。此外陳某家屬表示,陳某在從ICU回外科病房治療時,醫院確曾要求家屬加強陪護并給患者服用抗抑郁藥物。
醫院辯稱,陳某進入醫院系治療外傷,并非因治療抑郁癥入院,醫院對陳某的傷勢采取了符合診療規范的治療,不存在任何過錯。陳某在手術后進入ICU觀察,后轉入8樓外傷住院,第二天中午發生自殺事件,此過程中院方并沒有任何過錯,整個治療過程中,家屬均有陪護。此外醫院認為,陳某在家屬的眼皮底下離開病房,采取破壞性的行為強行爬上窗臺自殺,完全超出了醫院正常的安全范圍,也超出了一般人的認知,完全是陳某的自主行為所導致。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醫院是否盡到了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
本案中,第一,陳某自殺意圖明顯,其自身主觀動機系導致死亡后果發生的根本原因。第二,雖然醫院明知陳某系患抑郁癥自殺后住院治療,但該院系綜合性醫院,在硬件上并不具備精神衛生專科醫院的隔離措施,無法苛求其按照精神專科醫院的標準對病人進行防護。從護理措施上看,事發當天陳某的護理等級為二級護理,醫護人員每兩小時巡房符合護理分級制度,同時在陳某自ICU病房轉入創傷外科時,院方已多次醫囑家屬加強陪護、多人陪護并帶平日所服用的精神藥物,但從事發當天的監控視頻可以看出,陳某前后兩次獨自走出病房,家屬全程并未跟隨左右。從配套設施上看,陳某所在樓層窗戶均安裝有限位器,事發窗戶最大開啟寬度約19厘米,常人無法從如此狹窄的窗戶縫隙跌落。事發窗戶離地面高度為107厘米,符合醫療場所安全要求的行業標準,不存在安全隱患。
綜上,一審法院認為醫院在救治陳某外傷期間已盡相應的職責,已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不存在過錯,陳某家屬要求醫院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浙江省寧海縣人民法院駁回了陳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實習生 余沁媛
編輯 許媛
審核 馮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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