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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是全國五大牧區之一,農牧民的錢袋子、合作社的牛圈棚,都離不開銀行的金融“活水”。涉農金融機構作為金融支農的主力軍,業務呈現覆蓋范圍廣、服務主體雜、場景差異大的鮮明特征。而業務的特殊性,也讓一些涉農金融機構在稅收政策適用上出現風險。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對金融機構享受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優惠的情況進行后續管理,依托自研“三農金融事業部涉農貸款利息收入率”監控指標,對全省3家銀行機構在青海的228家成員企業開票數據進行全面掃描,最終發現,2022年—2024年,3家銀行機構成員企業在適用涉農貸款利息收入增值稅政策中,存在農戶身份認定錯誤和貸款性質判定錯誤兩個突出共性問題。
農戶身份認定錯誤
貸款對象是否為農戶,金融機構不能僅憑戶口簿簡單判定。
對于涉農金融機構來說,精確認定貸款主體身份是享受稅收優惠的前提之一。一些涉農金融機構對貸款主體認定失真,容易出現錯誤享受稅收優惠的風險。
典型案例
A公司是一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甲縣某村(戶籍地)自然人王某發放183500元貸款。由于王某提供的紙質資料顯示其具有農村戶籍,A公司判斷其符合農戶身份,故于2022年—2024年間申報享受農戶小額貸款增值稅免稅優惠。
2025年,稅務部門調取A公司財務賬套數據、申報數據、發票開具數據,以及其向金融監管局等外部門報送的貸款數據,并進行交叉比對,抓取貸款利息收入、享受減免稅額等數據信息。經比對王某信息與其社保繳納數據,稅務部門發現,王某已于2020年1月舉家搬遷至甲縣某鎮居住,并在當地有穩定工作。
風險分析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金融機構農戶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7號,以下簡稱67號公告)規定,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1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據此,貸款發放時,王某不屬于67號公告規定的農戶,稅務部門重新判定該筆貸款不符合免稅政策,A公司需補繳增值稅及滯納金。同時,建議A公司完成全轄區農戶貸款主體身份的自查自糾,逐筆復核貸款人實際居住、生產經營情況,避免后續發生類似情況。
根據67號公告,2027年12月31日前,對金融機構向農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同時規定,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1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借款人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從上述政策規定看,農戶需同時滿足戶籍在農村、實際經營地在農村的要求,金融機構不能僅憑戶口本簡單判定。筆者提醒,金融機構在界定農戶等涉農主體身份時,不能只看“紙面材料”,而需“眼見為實”。對此,建議金融機構建立健全“戶籍+經營地”核查制度,并留存完整的證明材料,包括農戶戶口簿、村委會出具的長期居住證明、貸款發放時的實地核查記錄、借款人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等,確保貸款主體身份真實,合規享受稅收優惠。
貸款性質判定錯誤
對“農村”地域界定、“涉農”貸款用途界定不能“想當然”。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涉農貸款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6號)規定,“三農金融事業部”相關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于向農戶、農村企業及農村各類組織發放的、直接服務于農業生產和農村發展的貸款業務。實務中,一些涉農金融機構對此把關不嚴,稅務風險較高。
典型案例
B公司是一家銀行企業,其“三農金融事業部”縣域支行向縣城Y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貸款,并以“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為由,按照簡易計稅方法適用3%的稅率。稅務部門核查Y房地產開發項目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備案信息發現,該項目為商品房開發,既不屬于農村公路、水利等基建范疇,也未服務農業生產。據此,稅務部門認為,B公司“三農金融事業部”縣域支行發放的貸款,既不屬于向農戶、農村企業及農村各類組織發放的貸款,也不是直接服務于農業生產和農村發展的貸款,不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風險分析
稅務部門向B公司“三農金融事業部”縣域支行進行問詢,該支行解釋稱:因貸款發放地為縣域行政范圍內,便將“縣城項目”等同于“農村項目”,認為縣域內的所有項目均屬于“三農金融事業部”的服務范疇。同時,該支行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屬于縣城基礎設施配套建設,應納入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范疇。
經核實,B公司“三農金融事業部”縣域支行對政策規定中“農村”的地域界定、“涉農”的用途界定存在誤解,將城市商品房開發項目貸款納入優惠范圍,違規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少繳增值稅。稅務部門責令該支行補繳增值稅及滯納金,同時要求B公司總行加強對基層支行的政策輔導和業務培訓,對“三農金融事業部”的貸款業務開展全面自查,精準判定業務性質,杜絕類似政策誤讀問題再次發生。
筆者提醒,金融機構需厘清相關政策適用條件,不能“想當然”解讀。建議金融機構建立“政策疑問快速響應機制”,對拿不準的業務問題及時咨詢稅務部門,或向行業主管部門申請出具認定意見,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引發合規風險。
版權說明
本文來源:中國稅務報,作者:余澤,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關注【明稅】訂閱更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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