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城中村改造中,“征一還三”的實物安置政策廣受關注。對于住宅被征收人而言,這一政策意味著居住條件的顯著改善;但對于商鋪經營者、企業廠房權利人以及非住宅產權人而言,該政策是否同樣適用,是決定其補償方案選擇的核心問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這一規定適用于所有被征收房屋,不區分住宅和非住宅。然而,產權調換的選擇權并不等于“征一還三”的面積倍數置換適用于所有房屋類型。
商鋪、企業廠房等非住宅房屋的補償邏輯與住宅存在實質差異——房產的真實價值核心在于其區位優勢和長期多年沉淀的經營收益,而非簡單的面積堆疊。在數千戶群體征收中,被征收人必須準確理解“征一還三”政策的適用范圍,才能做出合理的補償方式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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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一還三”政策以住宅為基準,非住宅須厘清價值與面積
“征一還三”政策的政策出發點主要是對住宅被征收人的補償安置,其制度初衷在于改善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使被征收家庭在安置后能夠獲得比原房屋更為寬敞的居住空間。商鋪作為經營性用房,其補償邏輯與住宅完全不同。商鋪的價值不僅取決于建筑面積,更取決于區位、臨街狀況、人流量、周邊商業氛圍等因素,同一建筑面積在核心商業區與偏僻地段的差價可高達數倍。因此,在“征一還三”的表述中,如無特別針對經營用房的規定,通常適用于住宅,非住宅置換應遵循“按評估價值結算差價”的原則進行,而非簡單套用面積倍數。
征收非住宅,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建筑面積進行房屋產權調換,根據評估價結算差價。商鋪產權人在解讀補償方案時,應當關注補償方案中是否對商鋪置換面積計算方式作出了特別規定,切勿將住宅“征一還三”的概念直接套用到商鋪面積的置換中。商鋪選擇實物安置時,置換鋪位的面積計算應當以被征收商鋪的套內建筑面積為基準,安置鋪位的套內建筑面積不得小于原商鋪套內建筑面積。如果置換鋪位的套內建筑面積小于原商鋪,被征收人有權要求調換或補足面積。
2、商鋪產權調換中公攤面積的獨立核算規則
在產權調換補償方案中,住宅安置房與被征收房屋主要按套內建筑面積和公攤面積分別調換、分別結算差價,非住宅(商鋪)則按建筑面積調換。征收住宅時,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筑面積和公攤面積分別調換,根據評估價分別結算差價,被征收房屋公攤價值小于安置房屋公攤價值的,被征收人免于支付公攤面積補差款。公攤面積的獨立核算方案為商鋪產權調換套內面積的保底公平劃定了更大保障,被征收人在選擇產權調換時,能夠聚焦于安置商鋪的實際經營面積(套內面積),而不是被建筑面積膨脹的名義數字稀釋得失。
商鋪產權人選擇產權調換時,還須關注置換鋪位區位變化所對應的價值補償問題。因城市規劃等原因在征收范圍外進行產權調換的,按產權調換房屋區位,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還可獲得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筑面積10%至30%的套內建筑面積獎勵。新建的商業設施將優先滿足回遷安置需求,商業置換面積獎勵標準,取決于征收方案中對外地段的規劃定位和補償系數。
3、住宅與非住宅:產權調換政策適用范圍的邊界劃分
對于住宅而言,“拆一還一”是置換基準,在此基數上乘以倍數后形成的面積在套內向住宅產權調換中被征收人獲得感明顯。對于商鋪,征收的根源在于地塊規劃整體改為住宅或商業混合用地,商鋪騰遷后原址可能不再設立商業用房,產權調換協議的簽訂階段對置換鋪位的商鋪位置、面積、交付標準及產權辦理時限等細化條款須逐條鎖定。
集體土地上的住宅和非住宅在產權調換政策適用范圍上存在顯著差異。在征收過程中,集體土地上的企業廠房拆除量較大,企業產權調換的資源鎖定相對更為復雜。在簽約順序與選房批次直接掛鉤的運轉邏輯下,屬于住宅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享有優先選房權。商鋪產權調換安置房源的排期通常晚于住宅安置房,圈定過渡期的鋪位置換等待時間可能延長,被征收人應在補償協議的過渡條款中明確約定過渡期超期安置的加倍支付規則。
4、被征收人的權利保障策略與補償方式選擇
在群體征收中,被征收人應當根據自身房屋類型,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住宅被征收人應優先確認簽約時點與選房順序的關聯性,在簽約期內盡早完成簽約決策,爭取較早的選房批次和更優的樓層、戶型選擇權。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示期內,仔細閱讀方案中關于選房順序和面積置換的條款,了解簽約期的起止時間和產權調換中套內面積與非住宅純面積的對等規則。
第二,商鋪產權人應堅守按套內面積置換產權調換的運營權匹配底線,而非籠統接受“征一還三”的面積倍數置換。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提供用于房屋產權調換的安置房,但商鋪置換鋪位的使用面積絕不能低于原商鋪套內建筑面積。在置換鋪位價值認定上,應要求評估機構參照同地段、類型商鋪的市場成交價修正區位補償系數,避免區位價值被低估。
第三,選擇產權調換的,應在補償協議中明確安置房的具體位置(含樓層、房號)、建筑面積、交付時間、產權辦理時限、過渡費標準及逾期加倍條款。對補償方案中未區分住宅與非住宅置換規則的,應在方案公告期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多數被征收人認為方案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審查補償決定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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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群體拆遷中,“征一還三”的產權置換政策主要適用于住宅,商鋪、企業廠房等非住宅不適用面積倍數置換,應當按照評估價值結算差價的原則進行產權調換。商鋪產權人應堅守套內面積置換的底線,將置換鋪位的區位價值和經營條件持續保障作為協議談判的必選項。住宅產權調換優先鎖定“套內保底+獎勵面積優享+選房優先”的三大杠桿,將被征收人簽約時間與選房優先級直接掛鉤,早簽約早選房、選好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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