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滾動播報
(來源:上觀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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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正確辦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依法保護耕地,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今天(11日),“兩高”聯合發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將于2026年5月18日起施行。
《規定》共二十一條,是一部集行政、民事、刑事、公益訴訟審判和檢察、執行等內容于一體的綜合性司法解釋。
《規定》參考行政強制法第九條以及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有關內容,規定行政機關可以依據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現場等措施制止繼續施工的違法行為。
對于涉及非法占用耕地的合同效力認定問題,《規定》結合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相關規定,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占用耕地建房、建窯、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以及約定買賣、租賃建在耕地上的房屋等內容違反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無效。此類合同被認定無效的,在確定財產返還、折價補償、賠償損失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結合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合理確定各方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規定》明確了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行為方式和數量標準。明確了非法占用耕地同時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污染環境罪、非法采礦罪等犯罪情形下,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的競合適用規則。規定了從重處罰和從寬處罰的情形。
關于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是否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以及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問題,《規定》明確當事人可以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實踐中,部分行政機關因工作人員與他人惡意串通、審查申請材料不嚴格、第三人提供虛假材料等原因,導致當事人非法占用耕地進行建設并因此遭受損失,為科學劃分行政賠償責任,實現對行政機關的精準監督,《規定》明確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綜合考慮批準行為在損害發生和結果中的作用大小等因素,依法確定行政機關的賠償責任。
針對違反法律規定,非法占用耕地導致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規定》明確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提起公益訴訟,強化對耕地的全鏈條保護。
(總臺央視記者 冀成海)
原標題:《就非法占用耕地問題,“兩高”聯合發布司法解釋》
欄目主編:戴慧菁 文字編輯:傅璐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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