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報《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有關情況,對一些長期以來困擾實踐的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新解釋將于2026年6月30日開始施行。
從內容上來看,新的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責任主體的認定和賠償要素,尤其是像“開門殺”“搭便車”“出借車輛”等這些在實踐中比較易引起糾紛的熱點問題,都有了比較大的變化,“誰來賠、何時賠、賠多少”這些很容易被模糊的法律界定,也都有了具體可行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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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車輛事故的責任判定上,法律更多的約束是針對“車輛”而言,車輛所有者擔負起了更多的責任,不管是同乘還是出借,只要車輛出了事故,車輛所有人不管責任大小,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有時使用者無法完成賠償時,甚至還要起到兜底作用。比如熱心讓人搭了便車,或者好心把車借出去,出事后對方難以承擔賠償,最后只能由車主買單,好心沒好報不說,更甚者還落得個傾家蕩產的凄慘地步。
此情此景之下,不少人也是有心無力,因為擔心惹上麻煩,就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時時設防,不愿意助人,善意之舉反成負擔,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社會互助的溫情。
而在最新的司法解釋當中,對這種出于善意的行為,在車主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則起到了很好的保護作用,這種鼓勵互助和托舉善行的導向,在客觀理性之余,也包含了一些善意的溫情,這無疑是此次司法解釋的一大亮點。
比如我們生活中經常遇到的“開門殺”。過去,在類似交通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常以“開車門是乘客行為,非駕駛人責任”為由拒絕賠償,受害人需向乘客和車主追責賠償,而乘客和車主之間的糾纏和扯皮,難以讓受害者權益得到保障。新規第二條直接明確責任,乘車人開門致損,直接認定為機動車一方責任,受害人可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優先賠償。
保險賠完之后,不足部分再由車主和乘客按過錯分擔。這意味著,車險從“看客”變為“主要理賠者”,不能再以“乘客非被保險人”為理由拒絕賠償了,而先賠后追償的規則,既能保障受害人及時獲賠,也倒逼車主盡到提醒義務、乘車人養成觀察習慣,從源頭減少“開門殺”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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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開門殺”之外,備受關注的“搭便車”和“借車”,也對車主有了較大的松綁空間,堪稱此次新規最暖人心的突破。
民法典雖有“好意同乘”減輕責任的原則,但實踐中常將交警的全責、主責認定,直接等同于駕駛人“重大過失”,這種判定無形中給車主增添了“運營車輛”的色彩。新解釋第三條首先明確了“搭便車”的標準,必須完全無償,不收錢、不分攤油錢,是沒有任何利益交換的搭乘行為,順路捎帶朋友同事,或者陌生人等,若駕駛人無嚴重違規,僅輕微失誤,均可減輕責任。
再來看出借車輛的責任厘清,不再無辜“背鍋”。過去只要車輛出了事故,車主無論有無過錯,都必須承擔連帶責任。而司法解釋第一條提出,租賃和借用車輛發生事故,由具體使用人承擔全部責任。當然,這并非說車主無事一身輕,如果車主存在明顯過錯,仍然要擔負一定責任,比如車主明知對方沒有駕照,或者對方有飲酒等其他違規行為,仍然把車借給對方,那么這就是過錯行為,必須承擔責任。
實際上,此次新司法解釋的出臺,不過是回歸了一個最基礎的邏輯,那就是誰開車誰負責,誰是侵害行為實施人,誰就要承擔更多的責任,在車主無明顯過錯的情況下,不能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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