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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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家事審判及執行實務中,探望權糾紛執行案件十分常見,其中探望權具有人身屬性,不同于財產類執行,部分案件因存在特殊情形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那么,哪些探望權糾紛案件屬于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法院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對探望權執行案件裁定終結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典型案例及多地法院審結的探望權執行案件(如《李某訴張某探望權執行糾紛案》)中明確:
探望權的核心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其人身依附性決定了該權利無法通過強制手段實現。對于不宜強制執行的探望權糾紛案件,法院可以依法裁定終結執行;不宜強制執行的核心情形包括:被探望未成年子女明確拒絕探望且該拒絕系真實意思表示、探望權人行使探望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探望權人無正當理由長期放棄探望權利等。該規則的核心是堅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避免因機械執行損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時兼顧執行程序的合理性與人文關懷。
本案焦點問題為,李某申請強制執行探望權,因被探望未成年子女明確拒絕、其探望行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能否裁定終結執行,該案是否屬于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本案中,李某與張某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約定婚生女小李(12歲,正值青春期)由張某直接撫養,李某每月可探望小李2次,寒、暑假可接回共同生活一定時間,張某需予以協助。離婚后,李某多次要求探望小李,均因張某阻撓或小李拒絕未能實現,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法院多次組織雙方調解,張某表示愿意配合,但小李明確向法院書面提出拒絕李某探望,稱李某在以往探望時存在強行擁抱、言語不當等行為,對其造成心理困擾,心生畏懼。
法院執行人員多次對小李進行耐心勸說,仍無法改變其意愿,且查明李某確有未按時支付撫養費、探望方式不當等情形,其行使探望權已不利于小李的身心健康。同時,李某曾兩次申請執行后,無正當理由未按約定到場行使探望權,視為放棄本次探望權利。綜合以上情形,法院經審查認為,該案屬于不宜強制執行的探望權糾紛案件,遂裁定終結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情節嚴重或無法繼續執行的,可裁定終結執行。
探望權執行的核心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而非強制實現探望權人的權利,若強制執行可能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傷害,或存在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法院應依法終結執行。
同時,根據探視權強制執行的相關結案規則,出現被探視子女拒絕探望且無合理方式調和、探望權人長期放棄探望等情形,法院可裁定終結執行,這也是踐行善意執行、文明執行的具體體現。
周軍律師提醒,探望權的強制執行需符合法定情形。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發現探望行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可向法院申請中止或終結執行。遇到探望權執行、中止探望、終結執行等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兼顧自身權利與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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