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曹雪嬌
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據了解,《規定》共二十一條,是一部集行政、民事、刑事、公益訴訟審判和檢察、執行等內容于一體的綜合性司法解釋。
現場,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行政庭庭長耿寶建進一步介紹,《規定》中明確非法占用耕地的行政法律責任主體、行政機關對新建違法建筑的制止權以及行政處罰的追責期限,依法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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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會現場
耿寶建表示,其中,針對不同情形,《規定》分兩款分別規定實施非法占用耕地行為,以及行政機關在履行合理審慎的調查義務后,仍不能確定非法占用耕地行為主體的情況下,實際占有、使用土地且拒不配合行政機關依法處置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屬于依法應當承擔非法占用耕地行政法律責任的主體。行政機關可以依據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現場等措施制止繼續施工的違法行為。
針對非法占用耕地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追責期限問題,進一步明確在耕地恢復至未被占用的狀態之前,應當視為具有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繼續狀態”,行政處罰的追責期限應當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此外,耿寶建介紹,《規定》還明確非法占用耕地合同的效力及相應法律后果,依法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為人的民事法律責任。對于涉及非法占用耕地的合同效力的認定,《規定》結合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相關規定,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占用耕地建房、建窯、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以及約定買賣、租賃建在耕地上的房屋等內容違反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無效。此類合同被認定無效的,在確定財產返還、折價補償、賠償損失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結合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合理確定各方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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