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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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土地租賃實務中,耕地出租糾紛頻發,其中出租方將耕地出租給承租方用于非農用途,合同效力及損失承擔問題,成為雙方爭議的核心。
那么,將耕地出租給他人用于非農用途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合同被認定無效后,產生的租金、搬遷等損失費用,應由誰來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徐某某訴鄔某某租賃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出租耕地作非農用途的租賃合同,因違反《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中耕地保護的強制性規定,應依法認定為無效;合同無效后,損失費用的承擔,應綜合雙方過錯程度劃分責任:出租方明知耕地不能用于非農用途仍出租,承租方明知是耕地仍用于非農用途,雙方均有過錯,應根據過錯大小分擔損失,同時出租方應退還承租方剩余租期的租金。
本案焦點問題為,鄔某某將包含耕地的場地出租給徐某某用于堆放工程設備(非農用途),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合同無效后,剩余租金及搬遷損失應由誰來承擔。
根據本案查明事實,鄔某某系某村村民,2020年4月,鄔某某與徐某某簽訂《場地租賃合同》,約定鄔某某將該村某廠的8畝空場地回填后,出租給徐某某用于堆放工程設備,租期5年。合同簽訂后,徐某某向鄔某某支付了前兩年租金20萬余元,并將租用的8畝土地中的4畝實際用于堆放建筑工程設備。2021年5月,土地管理部門通知鄔某某,其出租給徐某某堆放設備的4畝土地屬于耕地,鄔某某涉嫌非法占用耕地,責令其立即改正并恢復土地原狀。鄔某某遂要求徐某某搬離租賃場地,2021年7月,徐某某完全騰退場地后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鄔某某退還2021年7月16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間的租金82345.21元,并賠償其搬遷損失36800元。鄔某某抗辯,合同系雙方自愿簽訂,徐某某自身也有過錯,其無需退還租金、賠償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基本國策,耕地保護事關糧食安全和生態安全;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禁止耕地“非農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耕地用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周軍律師提醒,耕地出租不得改變農業用途,違法出租合同無效且需擔責。若因出租耕地作非農用途引發糾紛,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損失,遇到土地租賃合同效力、耕地保護、損失分擔等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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