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給女職工的生育津貼,用人單位可以截留嗎?女職工陳某以她的勝訴案例表明,生育津貼是女職工依法享有的生育保險待遇,具有專屬性和保障性,用人單位領取后有及時足額轉付勞動者的法定義務。
近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第三次聯合發布川渝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事)例,陳某的勝訴案正是其中之一。
2022年8月,陳某與某勞務公司簽訂“項目用工協議”,約定陳某在該項目負責資料員工作,該勞務公司為陳某繳納了社會保險費。次年8月,該勞務公司稱陳某所在項目工作基本結束,考慮陳某處于懷孕時期,公司安排陳某從次月起留崗降薪,工資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放。
2023年11月,陳某生產一子。2024年5月,某區醫療保障事務中心將陳某產假期間應享受的生育津貼18622.89元轉賬至該勞務公司賬戶,但該勞務公司并沒有將此款支付給陳某。為此,陳某將該勞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返還生育津貼18622.89元。
法院認為,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的相關規定,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其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生育津貼按照其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公司為陳某繳納了社會保險費,因此陳某有權獲得生育保險基金向其支付的生育津貼。該勞務公司以其已經作出留崗降薪決定,并擬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向其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為由,克扣陳某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不符合法律規定。加上該勞務公司并未支付陳某留崗降薪期間相應工資,因此應當將生育津貼18622.89元全額支付給陳某。最終,法院判決該勞務公司向陳某返還生育津貼18622.89元。
法院提醒,生育津貼是生育友好型社會構建的重要抓手,兜底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基本權益,穩定生育期間收入水平,消除職場生育顧慮。用人單位領取后負有及時足額轉付勞動者的法定義務,此案既彰顯了對女職工生育權益的剛性保護,也警示用人單位需依法規范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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