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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劉巖
“入職領工裝,離職扣費用”—— 職場新人小李最近遭遇了這樣一樁煩心事。本以為是公司提供的勞動用品,沒想到離職后要自己 “買單”,拒絕支付后還被公司告上法庭。這筆看似 “按規定” 的扣款到底合不合法?近日,長春凈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的判決給出了明確答案。
小李:“工裝還沒拿到手,怎么就要扣我 2100 元工資?這也太不合理了!”法庭上,剛踏入職場的小李滿臉困惑地向法官訴說。公司:“我們的《關于文化禮儀服發放及管理規定》寫得很清楚!禮儀服使用年限 3 年,離職時未達使用年限,不滿期間費用由職工個人承擔,你這工裝還沒投入使用,自然要全額承擔2100元!”
原來,2023 年 7 月 17 日,小李入職某旅游公司擔任司機一職。同年 9 月,公司為小李量身定制了價值 2100 元的文化禮儀服,可服裝還沒發放到小李手中,他就因個人職業選擇提交了辭呈。然而拿到工資條時,小李發現工資里被全額扣除了 2100 元服裝費。
小李不服,多次與公司理論無果后,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返還扣除的2100元工資。仲裁委支持了小李的請求,但公司對仲裁結果不服,將小李訴至法院,堅持要求小李承擔全額服裝費。
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對案件進行了審理。
首先,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案件中,旅游公司為小李定制的文化禮儀服,本質是用人單位為樹立企業形象、便于統一管理而向勞動者提供的勞動用品,相關費用本應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公司雖制訂了《關于文化禮儀服發放及管理規定》,但以 “未達使用年限” 為由扣除小李工資,實則是將自身應承擔的經營成本轉嫁給勞動者,該規定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要求,不能作為扣除工資的合法依據。
此外,案涉禮儀服尚未實際發放給小李,其并未享受該服裝帶來的使用利益,公司要求全額扣款缺乏事實和法律支撐。
最終,法院認為旅游公司的扣款行為于法無據,判決旅游公司返還小李被扣除的工資2100元,并駁回旅游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初審:劉巖
復審:韓蕊
終審:姚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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