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190元的榴蓮,驅車1600公里,翻遍買家門口的垃圾桶。”這一幕看似荒誕離奇的場景,真實發生在2026年5月初的河南濮陽與山東德州之間。
故事帶來的感官刺激與馬路新聞不同,因為它觸及了當下中國每天數億筆網絡交易中最敏感的那根神經——“僅退款”規則的法律邊界。
![]()
一、一盒榴蓮,千里追索
2026年4月26日,河南濮陽一家銷售冷凍榴蓮果肉的商家程某,像往常一樣發出了一單發往山東德州慶云縣的快遞。兩天后,買家袁某某聲稱收到的榴蓮已經發霉,在平臺發起了“僅退款”申請。190元的貨款被原路退回,貨卻留在了買家手里。
程某核對發貨視頻和買家提供的霉變圖片后,發現買家發來的霉變榴蓮與自己發出的商品在形態上明顯不符。一個冷凍榴蓮果肉,從發貨到買家收貨僅隔兩天,在冷鏈運輸條件下出現嚴重霉變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更讓他憤怒的是,在與買家溝通的過程中,對方不僅態度強硬,還辱罵了客服。如果就此吞下這口氣,認栽的不只是一位誠信經營的小商家,更是某種被縱容的丑陋規則。
于是,這位商家做了一個常人難以理解的決定:兩次驅車往返,累計行程1600公里,花費超過5000元,只為跑到買家所在地討一個說法。他在買家居所附近的垃圾桶里翻出了帶有自家標識的榴蓮包裝袋,卻始終找不到所謂的“發霉果肉”。買家對此解釋說,發霉的榴蓮和包裝袋已經分開丟棄了。
這一說法并未阻礙警方對事實的查明。5月8日,慶云縣公安局徐園子派出所查明:買家袁某某虛構“商品發霉”騙取退款,其行為已構成詐騙違法,依法給予行政拘留處罰。
二、“僅退款”的法律底色:初衷與邊界
要理解這起事件的吊詭之處,必須先厘清“僅退款”究竟是一種怎樣的制度安排。
在很多消費者的認知里,平臺上的“僅退款”似乎是一項理所當然的消費者權利。但從嚴謹的法律視角來看,“僅退款”從來都不是一項獨立的法定權利。
所謂“僅退款”規則,是指當滿足一定條件時,消費者無須退貨即可直接獲得退款,旨在減少退貨流程、降低不必要的郵寄成本,同時提升售后處理效率。
當我們回歸到《民法典》關于合同解除的基本法理來看待這個“小規則”,會發現它的運作邏輯其實非常清晰。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換言之,在網絡購物合同解除后,退貨是常態,僅退款是例外。買方退貨、賣方退款,是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而“僅退款”實質上是通過買賣雙方協商的方式,免除了消費者的退貨義務。只有在案情事實清楚、商品確已無法退貨或不具備退貨價值的特定情形下,“僅退款”才有了被適用的空間。
法律也從不對一種制度作單一的傾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無理由退貨,但鮮活易腐等四類商品除外。冷凍榴蓮雖然需要冷鏈運輸,但本質上屬于加工冷凍食品,并不當然屬于法定不適用退貨的范疇。但在日常消費習慣中,考慮到食品運輸往返可能導致的變質損耗,平臺往往會給予更傾向于“僅退款”的判定。這本是一種體現關懷的保護機制,卻也在實踐中被人窺見了可鉆的空子。
三、當“薅羊毛”觸碰法律紅線:從違約到詐騙
事件中警方以“詐騙”定性,很多人可能會有疑問:不就是退款時編了個理由嗎,怎么就成了詐騙?
這其中的法律邏輯值得細細拆解。
第一階:民事違約。消費者以虛假理由申請“僅退款”屬于嚴重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這種行為已明確構成違約,商家有權要求消費者承擔退回商品或支付貨款的義務。
第二階:行政違法。當消費者不僅編造虛假理由,還以此騙取平臺信任并獲得了退款,而商家在整個過程中并無過錯,這就越過了民事的界線。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以虛假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可以給予行政拘留的處罰。袁某某正是觸犯了這個層面,被警方依法行拘。
第三階:刑事犯罪。如果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商品質量問題等事實騙取退款,且金額達到當地“數額較大”標準,即符合詐騙罪的立案條件。各地標準略有不同,一般在3000元至10000元以上即可達到量刑標準。本案中袁某某的單次190元雖未達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但如果在以往的交易記錄中存在多次惡意退款的記錄,或是在今后的調查中發現其金額累計達到了數額較大,那么行政拘留就會變為換擋提速的刑責。
事實上,此前已有多起因惡意“僅退款”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三部門發布的典型案例中,有買家累計225次虛假退款騙取5萬余元商品被以詐騙罪懲處。
四、平臺的天平正在扶正
這起事件并非孤立個案。在“僅退款”成為各大平臺標配的幾年間,規則異化帶來的負面效應已引發了全社會的警覺。
此前,“因惡意退貨太多整條街道被商家拉黑”的話題就曾沖上熱搜。北大某教授在對中小商家的調研中也發現,“僅退款”規則在缺乏有效審核的情況下將成本單方面轉嫁給中小商家,導致大量商戶“貨款兩空”。
好在,規則的糾偏正在進行。
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網絡交易平臺規則監督管理辦法》,明確要求“平臺不得利用平臺規則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退款不退貨等售后責任,損害其合法權益”。這個由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和國家網信辦聯合發布的規章,同時規定:僅采用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處理投訴、申訴的,若申訴人提出人工判定要求,平臺應當采用人工判定的方式進行處理。這意味著,過去那種平臺AI“秒批”退款、把經營風險單方面甩給商家的模式,正在被從制度層面有效壓縮。
此外,2026年全國兩會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報告中專門提及要推動解決“多個平臺存在的退款規則不公問題”。從監管規章到司法解釋,再到個案裁判,一整套針對“僅退款”規則濫用的法律防火墻正在逐步構筑。
五、商家維權:從“較真”到“有用”的行動參考
商家程某驅車1600公里翻垃圾桶的行為,看似不計成本的偏執,其實包含著令人動容的樸素正義——“如果確實是我的問題我該賠償賠償,如果是用戶這邊的原因,那就給我道個歉,把貨拿回去”。
現實中,大多數中小商家面對幾十上百元的“僅退款”,往往選擇自認倒霉,維權成本遠高于商品價值本身。而正是這種群體性的隱忍,縱容了某些人不斷試探底線的狂妄。在消費者與商家的權益博弈中,我們從這次事件中可以沉淀出一條對商家更為清晰穩健的行動參考路徑:
第一,做好事前證據固化。發貨時錄制包含快遞面單、商品狀態在內的完整打包視頻,這是一切的起點。
第二,善用平臺申訴通道。根據新規,商家有權要求平臺對退款申請進行人工審核,而非完全依賴算法。
第三,及時尋求法律救濟。向公安機關報案是有效途徑。各地的屬地派出所具有管轄權,商家不必被傳統思維束縛在原被告戶籍地或發貨地。像此次榴蓮事件,從河南濮陽發貨到山東德州收貨,但商家選擇向收貨地派出所報案,警方快速受理立案并查明了事實。同理,如行政機關不受理,商家還可通過民事訴訟程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這也讓人想起此前備受關注的“26元散粉案”——浙江義烏商家崔某為了26元的“僅退款”,跑到河南焦作打官司,最終法院認定消費者構成違約,判其支付貨款并承擔商家維權費用700余元。
這些“不劃算”的較真,本質上都是對最基本的誠信交易的守護。
六、誠實信用:一切交易的最后一道防線
這起事件以買家被行政拘留暫告一段落,但它折射出的問題遠未結束。
事實上,此次事件中袁某某損失的絕不僅僅是190元。“構罪即拘”的行政處罰決定將對個人征信乃至后代就業產生影響,這種為了蠅頭小利而作出的愚蠢決策,代價遠比當事人想象的要沉重得多。
真正值得我們每個人警惕的,是規則被濫用對整個交易生態的侵蝕。當商家不得不通過翻垃圾桶來證清白,當最簡單的買賣需要依靠刑偵手段來維系信任時,我們為此付出的社會成本早已超出了那個190元可以度量的范圍。“僅退款”的設計初心,是讓弱勢的消費者能夠免去面對不良商家的維權高墻;但它的防線失守,同樣會讓誠信經營的商家要面對極少數刻意編造謊言的不良買家布下的高壘深溝。
網絡交易環境的健康,歸根結底依賴于三方主體的各守本分:平臺要設計公正透明的規則并履行審核義務,消費者要依規理性維權拒絕“薅羊毛”的誘惑,商家要以誠信經營為底線積極面對糾紛。當規則的天平不再過度傾斜,當每一次退款背后都閃耀著誠實信用原則的底色,這才會是我們每個人都甘心身處的商業文明。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