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鐘曉璐
因培訓不合格,四川一飛行學員被航空公司要求償還近60萬元的高額培訓費用,法院支持了公司訴求。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起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16年,張某甲高考后進入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以下簡稱中飛院)進行本科學習。2017年9月8日,海南某有限公司與張某甲及其父親張某乙簽訂《飛行學員培訓協議》,約定由該公司墊付張某甲在中飛院進行民用航空飛行駕駛技術專業培訓(系本科教育之外的專項飛行訓練)的相關費用。
協議中約定:海南某有限公司選派張某甲參加上述培訓,培訓費用由公司全額墊付,張某甲需取得ICAO 英語四級(國際民航組織為提高飛行員英語無線電通信能力而設立的標準化考試),及通過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理論考試(ATPL)等證照,培訓合格后,張某甲須至該公司服務,最低服務期為35年。若張某甲因自身原因未達到協議約定的期限正常畢業、未達到原告在協議中要求的培訓合格標準或通過中國民航要求的執照考試,公司有權終止墊付費用,張某甲應在一個月內償還原告已墊付的全部培訓費用,并承擔經濟賠償和經濟補償費用等;其父張某乙作為張某甲的經濟擔保人,對上述張某甲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2020年6月22日,公司與中飛院簽訂《2016年飛行養成學生培訓合同》,約定送培包括張某甲在內的學生,飛行訓練費用為每人69.9萬元。公司已為張某甲實際支付代招費10000元及截至停飛時已產生的飛行訓練費58.3萬元,合計59.3萬元。
在專項飛行培訓期間,張某甲的飛行訓練整體課程于2021年9月6日結束。此后,他先后四次參加ICAO英語等級測試,均未達到四級要求;參加的ATPL考試在第四次考試通過,但于2024年4月25日過期后并未復考。
因張某甲在校學習時間已超過上述協議約定的彈性學制,中飛院于2023年5月31日向該公司致函,要求對張某甲后續培養作出處理意見并回復,公司回復建議繼續安排張某甲培訓。2024年12月20日,因張某甲仍未通過獲取飛行執照所必需的ICAO英語四級考試及ATPL考試,經公司與中飛院溝通,公司決定終止對張某甲的飛行技術專業培訓,不予錄用。
2024年11月期間,公司工作人員曾與張某甲父親通電話,通知張某甲的培訓狀態及停飛可能面臨的后果,提及若停飛則需追償前期墊付的培訓費用。
2025年4月13日,公司向張某甲父子兩人送達了《關于張某甲、張某乙支付培訓費用及經濟賠償的函》,要求其支付已墊付的培訓費用及相應利息,因張某甲父子未予償付,公司訴至海口海事法院。
今年3月23日,海口海事法院判決被告張某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海南某有限公司支付培訓費用593000、經濟賠償款9151.97元,共計602151.97元,被告張某乙對上述前兩項判決確定的被告張某甲向原告海南某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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