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件源代碼被公開侵犯,商業秘密賠償怎么算?
【主編簡介】唐青林律師,深耕商業秘密20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出版三部商業秘密專業著作,辦理多起億元乃至近10億級商業秘密大案,主辦多起案件入選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典型案例。(商業秘密保護熱線:13910169772)
閱讀提示:
(一)技術秘密被公開后,權利人如何證明損失?本案中,法院明確:鑒定機構的商業價值評估僅是參考之一,當鑒定意見不可采信時,可綜合考量研發成本、收益、競爭優勢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同時,唯一股東不能證明財務獨立的,須承擔連帶責任。
(二)本案例為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根據《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運行工作規程》,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應當檢索人民法院案例庫,嚴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并參考入庫類似案例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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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鑒定機構經評估作出的商業價值鑒定僅是確定知識產權商業價值的一種方式,在經審查不宜直接依據價值評估鑒定意見認定涉案技術秘密商業價值的情況下,依據現有證據情況,可以綜合考慮涉案技術秘密的研究開發成本、實施該項技術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等因素,酌情確定涉案技術秘密的商業價值,進而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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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一、某網絡科技公司(以下簡稱科技公司)開發了涉案軟件源代碼,構成技術秘密,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科技公司與浙江某興信息技術公司(以下簡稱某興公司)簽訂許可使用合同,約定了許可費、許可期限及保密義務。
二、2018年12月31日,涉案軟件源代碼被披露至某共享平臺,所披露代碼中存在多個指向某興公司、浙江某石信息技術公司(以下簡稱某石公司,某石公司系某興公司的唯一股東)的信息,其中部分信息為僅由某興公司自身掌控的參數信息。
三、經審計,2018年1月至10月,科技公司涉案軟件項目投入研發費用359萬余元;涉案軟件2019年銷售收入相比2018年出現大幅下滑。經價值評估鑒定,涉案軟件源代碼在2018年12月31日的評估值為1012萬元。
四、科技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興公司、某石公司連帶賠償經濟損失5000萬元及合理費用76萬余元。
五、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某興公司構成侵權,某石公司作為唯一股東未能證明財務獨立,應承擔連帶責任。判決浙江某興信息技術公司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某網絡科技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500萬元,浙江某石信息技術公司對前述賠償金額承擔連帶責任。
六、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在鑒定意見不宜采信的情況下,可綜合考慮研發成本、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等因素酌情確定商業價值。涉案技術秘密的商業價值高于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法定賠償額最高限300萬元,不宜適用法定賠償。原審判賠500萬元較為合理,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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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經驗總結
在商業秘密法律服務領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深耕近二十年,專注辦理各類重大、疑難、復雜商業秘密民事糾紛與侵犯商業秘密罪刑事案件,具備極為豐富的實戰經驗。理論研究方面,唐青林律師先后在中國法治出版社出版三部商業秘密專業著作:《商業秘密保護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企業保密體系建設指南》《商業秘密案件裁判規則——全面梳理中國商業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規則》,系統構建商業秘密司法實務與理論體系。作為長期奮戰在一線的專業律師,其經辦的多起案件具有標桿意義,分別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201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以深厚理論功底與實戰業務能力,為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提供專業、可落地的法律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幫公司保護商業秘密、幫技術人員不踩紅線,避免未來發生類似商業秘密訴訟,唐青林律師團隊對權利人提出如下建議:
1.保存完整的研發成本證據。本案中,法院雖未采信價值評估鑒定,但依據審計的研發費用(359萬元)和銷售收入下滑情況,綜合確定了賠償額。權利人應系統保存研發投入的財務憑證、人員工資、設備采購等證據。
2.技術秘密被公開后,積極主張以商業價值作為賠償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侵權行為導致商業秘密為公眾所知悉的,可考慮其商業價值。本案即適用該規則。
3.追究一人股東連帶責任。當侵權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時,可要求其股東證明財務獨立,否則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某石公司未能舉證,被判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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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對司法實踐的推進作用和意義
本案在技術秘密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方面具有指導意義,對司法實踐產生了以下幾個方面的推進作用:
1.明確技術秘密被公開后,賠償數額可基于商業價值確定
本案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確認當侵權行為導致商業秘密為公眾所知悉時,可將商業價值作為賠償依據,而不僅限于實際損失或侵權獲利。這為類似案件提供了明確的法律適用路徑。
2.確立商業價值評估鑒定不被采信時的替代計算方式
本案指出,鑒定機構的商業價值評估僅是確定價值的一種方式,并非唯一方式。當鑒定意見存在數據矛盾、依據不足等問題時,法院可綜合考量研發成本、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等因素酌情確定。這一規則避免了“唯鑒定論”,增強了法院的裁量主動權。
3.引導企業規范研發和財務記錄
本案中,研發費用審計報告、銷售收入數據等成為法院確定商業價值的關鍵證據。這提醒企業應規范記錄研發投入和經營數據,既便于自身管理,也為維權奠定證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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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九條 因侵權行為導致商業秘密為公眾所知悉的,人民法院依法確定賠償數額時,可以考慮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
人民法院認定前款所稱的商業價值,應當考慮研究開發成本、實施該項商業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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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涉案軟件源代碼構成技術秘密,浙江某興信息技術公司構成侵權,應承擔賠償責任。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浙江某石信息技術公司是浙江某興信息技術公司的唯一股東,其未提交二者財務獨立的證據,不能證明浙江某興信息技術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依法應對浙江某興信息技術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關于賠償金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導致商業秘密為公眾所知悉的,人民法院依法確定賠償數額時,可以考慮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人民法院認定前款所稱的商業價值,應當考慮研究開發成本、實施該項商業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等因素。本案中因涉案軟件源代碼已在某共享平臺上被公開,故可以涉案技術秘密的商業價值作為損失賠償的依據。但經審查,價值評估鑒定多項數據難以令人信服,不應采信;某網絡科技公司主張以價值評估鑒定認定的商業價值1012萬元作為賠償依據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鑒定機構經評估作出的商業價值鑒定僅是確定知識產權商業價值的一種方式。在本案經審查不宜直接依據價值評估鑒定意見認定涉案技術秘密商業價值的情況下,依據本案現有證據情況,可以綜合考慮涉案技術秘密的研究開發成本、實施該項技術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等因素酌情確定涉案技術秘密的商業價值,進而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依據之一。綜合考慮涉案軟件的研發費用、銷售收入、同類軟件的競爭情況等因素,法院認定涉案技術秘密的商業價值應高于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法定賠償額最高限300萬元,故對本案不宜適用法定賠償方式確定賠償數額,而應綜合案件具體情況予以裁量。
對于具體賠償金額和合理開支數額的確定,綜合考慮本案的被訴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涉案技術秘密的商業價值、某網絡科技公司的維權合理開支等因素,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酌定浙江某興信息技術公司、浙江某石信息技術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00萬元,判賠金額較為合理,可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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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來源
某網絡科技公司訴浙江某興信息技術公司、浙江某石信息技術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 (2021)最高法知民終2298號]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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