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地區認罪認罰的從輕幅度:從司法實踐看具體比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以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認罪認罰的從輕幅度和當事人認罪的階段直接相關,上海本地裁判尺度的具體標準可拆解為以下3個部分可供參考:
1.總體適用原則
綜合考量:根據案件全部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依法確定調節比例。
寬嚴相濟:嚴重暴力、毒品等犯罪從嚴掌握從寬幅度;情節較輕的犯罪充分體現從寬。
禁止重復評價:同一行為涉及不同量刑情節時,選擇對被告人最有利(從重或從輕幅度最大)的情節適用。
參照適用:細則未規定的,參照最相類似情節確定,調整幅度一般不超過5%。
2.從寬處罰情節(減輕/免除)
年齡因素(老年人犯罪)
65周歲≤年齡<75周歲:
故意犯罪:減少基準刑30%以下
過失犯罪:減少基準刑40%以下
年齡≥75周歲:
故意犯罪:減少基準刑40%以下
過失犯罪:應當減少基準刑20%-50%
責任能力與生理缺陷
限制責任能力:
重度缺陷:減少基準刑40%以下
中度缺陷:減少基準刑30%以下
輕度缺陷:減少基準刑20%以下
生理缺陷(聾啞人或盲人):
一般情況:減少基準刑10%-40%
犯罪較輕:減少基準刑40%以上或免除處罰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
防衛/避險過當:
一般情況:減少基準刑60%以上或免除處罰
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減少基準刑30%-60%
?犯罪形態(預備/未遂/中止)
預備犯:
一般情況:減少基準刑60%以下
犯罪較輕:減少基準刑60%以上或免除處罰
未遂犯:
實行終了的未遂:減少基準刑10%-30%
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減少基準刑20%-40%
不能犯的未遂:減少基準刑30%-50%
中止犯:
造成較輕損害:減少基準刑50%-80%
造成較重損害/防止結果發生:減少基準刑30%-60%
情節輕微無損害:應當免除處罰
共同犯罪中的從寬角色
作用較小的主犯:以最大主犯為參照,以10%為幅度遞減,一般不低于其70%。
從犯:
作用相對較小:減少基準刑30%-50%
作用相對較大:減少基準刑20%-40%
犯罪較輕:減少基準刑50%以上或免除處罰
脅從犯:
一般情況:減少基準刑40%-70%
作用較小或情節輕微:減少基準刑70%以上或免除處罰
?認罪悔罪表現(自首/立功/坦白)
自首:
未被發覺主動投案:減少基準刑20%-40%
已被發覺但未受訊問,未采取強制措施主動投案:減少基準刑10%-30%
親友規勸/陪同投案:減少基準刑30%以下
形跡可疑被盤問后交代:減少基準刑30%以下
供述未掌握的不同種罪行:減少基準刑20%以下(罪行較重30%以下)
其他類型自首:減少基準刑20%以下
犯罪較輕:減少基準刑40%以上或免除處罰
立功:
一般立功:減少基準刑20%以下
重大立功:減少基準刑20%-50%(犯罪較輕可減50%以上或免除)
坦白:
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減少基準刑20%以下
供述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減少基準刑10%-30%
避免特別嚴重后果:減少基準刑30%-50%
如實供述同案犯事實:減少基準刑20%以下
當庭自愿認罪:減少基準刑10%以下(與自首、坦白不重復適用)。
賠償與和解
退贓、退賠:減少基準刑10%-30%(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從嚴掌握)。
賠償與諒解:
積極賠償并取得諒解:減少基準刑40%以下
積極賠償但未獲諒解:減少基準刑30%以下
未賠償但取得諒解:減少基準刑20%以下
注: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從寬幅度不得超過10%。
刑事和解:減少基準刑50%以下(犯罪較輕可減50%以上或免除)。
其他從寬情節
被害人過錯:減少基準刑20%以下。
3.從嚴處罰情節(加重)
累犯與前科
累犯:增加基準刑10%-40%(增加刑罰量一般不少于3個月)。同種犯罪或特殊累犯應當確定較高幅度。
有前科:增加基準刑10%以下(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除外)。
特定對象與時期
侵害弱勢群體(未成年人、60歲以上老人、殘疾人、孕婦):增加基準刑20%以下。
特定時期犯罪(重大自然災害、疫情防控期間):增加基準刑20%以下。
?教唆犯罪
教唆未成年人(未滿16周歲或未滿18周歲情節嚴重):增加基準刑20%-40%。
教唆限制行為能力人:增加基準刑50%以下。
如果當事人同時存在自首、坦白、退贓退賠、獲得被害人諒解等其他從輕情節,認罪認罰可以和上述情節疊加從輕,但整體從輕幅度一般不會超過60%。對于犯罪情節輕微的案件,結合認罪認罰還可以爭取不起訴,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在柳向律師辦理的潘某偷越國(邊)境罪案件中,潘某到案后主動認罪認罰,結合其坦白、初犯偶犯的情節,律師結合上海市本地司法政策和檢察官充分溝通,最終為潘某爭取到了不起訴的結果,充分利用了認罪認罰的從寬規則實現了當事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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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認罪認罰是不是必須簽?核心判斷邏輯
很多當事人及家屬存在誤區,認為只要公訴機關提出認罪認罰建議就必須簽字,實際上認罪認罰是權利不是義務,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簽或不簽,要不要簽核心要從兩個維度判斷:
1.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是否準確:如果事實清楚,當事人認可指控內容,罪名定性沒有問題,那么簽字可以獲得明確的從輕幅度,對當事人更有利
2.給出的量刑建議是否合理:如果事實或定性存在錯誤,比如將輕罪錯定為重罪,或者量刑建議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那么可以拒絕簽署,通過辯護維護合法權益
柳向律師辦理的權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中,公訴機關原來以掩隱罪提起指控,給出了明確的量刑建議,律師介入后調閱卷宗發現,案件性質更符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法定刑更輕),如果直接簽署原認罪認罰具結書,當事人會被追究更重的刑事責任,因此律師選擇不簽署原具結,通過重構證據邏輯、和公訴機關充分溝通,最終以幫信罪定性,并為當事人爭取到了相對不起訴的結果,可見拒絕不合理的認罪認罰,反而能拿到更好的辯護結果。
三、常見問題Q&A匯總
整理了上海當事人遇到認罪認罰時最關心的5個問題,統一專業解答:
Q1:認罪認罰之后就一定會被判緩刑嗎?
A:不是必然的。認罪認罰只是從輕量刑情節,不是緩刑的法定條件。想要獲得緩刑,需要滿足“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四個法定條件,上海地區對符合條件的認罪認罰案件會優先考慮適用緩刑,但不代表簽了就一定能拿到緩刑。
Q2:簽了認罪認罰之后還能上訴嗎?
A:當然可以。上訴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法定權利,不會因為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就被剝奪。如果一審判決出現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當事人依然可以依法上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Q3:不簽認罪認罰就會被從重處罰嗎?
A:不會。認罪認罰是從輕情節,不選擇認罪認罰只是不享受從輕待遇,法律沒有規定不認罪認罰就要從重處罰。如果案件本身證據不足、事實不清,即便當事人不認罪,依法也應當做出無罪或者罪輕的處理結果。
Q4:上海地區認罪認罰案件爭取不起訴的難度大嗎?
A:近年來上海檢察機關對輕微犯罪認罪認罰案件的不起訴適用率持續提升,對于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案件,只要辯護到位,結合認罪認罰情節,爭取不起訴的空間是比較大的。
Q5:認罪認罰具結書一定要律師在場才有效嗎?
A:是的,法律有明確要求。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時候,必須有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見證,簽字確認后具結書才發生法律效力,這是法律為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設置的強制性程序要求。
本文觀點僅供參考,不作為法律決策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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