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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碧/文 監獄法——這部關乎罪犯矯正的法律,在出臺32年后迎來大修,內容涉及完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程序,保障罪犯申訴權,放寬律師與罪犯的會見、親情會見與通訊限制,確立罪犯勞動最低工資制度等。新修訂的監獄法于2026年4月30日通過,自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增條文中,被法律界公認為人權保障里程碑的,無疑是申訴權的獨立化。監獄法新增第四十三條規定:“監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不得將罪犯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作為認定罪犯不服從管教、沒有悔改表現的依據。”
實際上,罪犯的申訴、控告、檢舉權不受侵犯早已“有法可依”。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1994年頒布的監獄法也明確,罪犯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罪犯的申訴、控告、檢舉材料,監獄應當及時轉遞,不得扣壓。
但在現實中,罪犯行使這一權利卻常遭遇隱形限制。根據司法部頒布的《監獄計分考核罪犯工作規定》,“服從法院判決,認罪悔罪”是罪犯每月獲得35分基礎分的前提之一。罪犯若提出申訴,可能被認定為“不認罪悔罪”,進而影響考核計分。而考核分數不僅與罪犯的活動范圍、會見通信、生活待遇、文體活動等直接掛鉤,更是監獄提請減刑、假釋時,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交的重要依據。
這種明明有權卻不敢正常行使,行使就可能承受不利后果的困境,有望在新法實施后得到破解。新條文明確,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提出申訴,不得被視為不悔改。這一規定真正讓申訴權利得到捍衛。
此次修法,還有一個值得關注的點是“犯罪記錄封存”。有數據顯示,刑釋人員釋放后兩年內的再犯高峰期與失業狀態高度相關,這說明就業支持對降低再犯率有重要意義。然而,對刑釋人員而言,就業何其艱難。輕微犯罪的刑滿釋放人員,尚且因犯罪記錄帶來的附隨后果面臨嚴峻的就業壁壘,重罪的刑滿釋放人員所承受的職業排斥和社會接納困境則更加突出。
愿意接納前科人員的工作崗位極為有限,開不出“無犯罪記錄證明”,就意味著喪失絕大部分就業機會。2025年,河南知名企業胖東來曾宣布預留20個就業名額給有犯罪前科的刑釋人員,引發社會熱議。胖東來創始人于東來表示:“刑釋人員已是平等公民”“不用覺得低人一等”。這無疑是一次珍貴的嘗試,但這樣的機會對龐大的刑釋人員群體而言,依然是杯水車薪。
監獄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曾對這一問題作出回應:“監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罪犯的犯罪記錄及相關案件信息予以封存;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查詢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但遺憾的是,最終版本將犯罪記錄封存的適用范圍調整為僅適用于未成年犯。對成年罪犯犯罪記錄封存政策的收縮,可能出于社會風險防控等方面的謹慎考量,但從根源上不利于降低再犯率。
從監獄法的制度安排,到今年年初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引發的爭議來看,前科與違法記錄封存的法治探索之路既阻且長,但仍是值得法學界篤定堅守的方向。
回到監獄法修訂本身,最核心還是要回答“監獄到底是干什么的”。傳統認知中,監獄是給罪犯施加懲罰和痛苦的,但現代監獄則強化了矯治與改造功能,因而監獄法也成為了矯正和防治之法。期待這部法律的修訂施行,能夠更好地實現改造人、教人向善、幫助罪犯回歸社會的目的。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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