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原告阿天(化名)與被告阿雅(化名)經朋友介紹認識后,于2020年初開始談戀愛,于2023年4月結束戀愛關系。
戀愛期間,阿天通過銀行、微信、支付寶多次向阿雅轉賬,總額達142.44萬元,阿雅也向阿天轉過17.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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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天表示,其中大部分轉賬都是沖著結婚去的,特別是兩筆大額款項30萬元和50萬元,明確是用于購買婚房。而阿雅則辯稱,這些錢都是阿天自愿贈與的,用于兩人共同生活開銷,早已花完。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提到的兩筆30萬元和50萬元的大額轉賬雖不屬于傳統習俗中的“彩禮”,但結合轉賬時間和轉賬數額,其性質更接近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
本案中,阿天和阿雅共同在A市、B市等地生活超過三年,并非剛戀愛就分手,雙方已實際履行了類似夫妻的生活模式。同時,阿雅犧牲自己的工作,平時照顧二人日常共同生活、料理家務,也付出了時間和精力,為阿天正常工作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不能因為共同生活期間的開支來源于阿天的轉賬,其沒有帶來直接經濟收入而否定其付出。
綜合考慮當地消費水平、雙方經濟狀況、身心健康等因素,法院酌情確定阿雅按贈與數額80萬元的20%向阿天返還,最終法院判決阿雅向阿天返還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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