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強自述:關于武漢大學人民醫院醫療糾紛的完整事實(按原話順序整理)
(以下每一段都是康強在對話中說過的原話,只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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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錯別字,沒有改變語序和意思)
我記住啊,只有武漢大學人民醫院的尹晶教授。康強2024年是六七月份在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康復科尹晶教授那里看病。尹晶教授就是說了這個,他就開了一頁病歷吧?要做那個精細的核磁共振探查,看那個手的手傷成不重量。這個看起來沒,康強沒交錢。沒交錢,那個他看了,這個已經開了處方,要要進行探查,可能就要800塊錢,21000塊錢吧。還有一個就是他還開個處方,就是用那個熱水泡毛巾,就敷在手上,就這樣治療。這樣的治療呢應該是應該是最科學的治療。因為那個通過醫院的紅外啊,那個有可能可以把人治好,也有可能把人治得不好。因為那個東西對那個神經末梢、肌肉它是有損傷的。紅外、紫外、激光那些東西它是有損傷的,烤一烤有可能粘連的更厲害。這個治療也很精細。我是個人治療,就是又通過那個毛筆使勁強力用外力把它拉開來,把那個粘連的微細胞或者是神經細胞末梢粘連在一起的,給它強行地分開。強行的拉開來。他本來是粘連在一起的,當時因為很痛嘛,先動不了,一到三個月動不了。然后是自己強行用小毛筆子把它拉開,每拉一次都要流眼淚。強行把它拉開的。到現在,因為那個我形容毛筆是一直寫不直,拉不直,寫不直。他總有是七溜八溜的。現在左手還是感到七溜八溜的。
尹晶教授在那個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那個審么委員會的專家大會上說了,李冰成也說了,他說康強還是證據不足。因為拿著康強的這個練習,就是那個左手練習的毛筆字,因為這些我左手寫的毛筆字沒人要,沒人要就留下來了。原先在寫那個水寫布上寫,后來就是慢慢在這個德子堂,他寫毛筆字是免費的,我就跑了去寫了。寫了以后又發現了這個道德經有的抄,跑了居然沒有,長春觀沒有。后來又發現了這個卓刀泉、洪山、還有寶通寺、還有歸元寺,他們有抄經的,免費抄經。我去了以后還發現了個意外,就是還有免費提供一個午餐。紙墨都是它免費的,紙和毛筆、墨全部是寺廟里面提供的。那么我后來就寫了小楷,效果挺好。因為我右手寫了。所以說都要培育上傷情呢,這個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承辦人法官李冰成,他特別問了問了這個潘浩達醫的時候問了康強,他問這個是不是尹晶教授說的,康強說那不是。尹晶教授說就是病例上說的,病例上沒說的那就不是尹晶教授說的。尹晶教授說這個病例上只說了用那個熱毛巾敷手,開一個核磁共振的這個手對微細胞進行探查,就開了這兩個。尹晶教授就說的這兩條。
現在看來,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官方是沒有說這個東西的,是沒有說多要賠償擴大傷情。武漢大學人民醫院黨委也是沒有說這個多要賠償擴大傷情,沒說這個事情。因為又有一個證據,武漢市司法局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證明,他們是專門沿著這個東湖法院主持的這個醫學司法鑒定,兩家單位:第一個是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的醫學司法鑒定所,第二個是武漢大學人民醫院的醫法醫學司法鑒定所。武漢市司法局調查了,他們回復是沒有進行任何對康強的醫學司法鑒定。那么說就說明這個多要賠償擴大傷情不是人民醫院官方的鑒定,也不是武漢大學人民醫院黨委干的。
武漢大學人民醫院的法務代表汪昌戒說,是他起草的,經過武漢大學人民醫院黨委討論通過的。后來在中級法院最后還說要武漢大學黨委簽字,但始終沒有見到武漢大學黨委簽字的東西,連打印的、復印件的都沒見到。就是他在嘴巴說,那不是證據。那很有可能就是王昌界個人干的。因為那個武昌區法院法官承辦人王奎說過,他說這個一二三四五他見多了,我說我12345回復啊,他說他見多了這個東西。武漢是中級人民法院承辦人法官李冰成,他就直接對康強說,我們都知道這個事情多要賠償擴大傷情,這是汪昌界干的,但是你康強就抓不到證據,沒有確鑿的證據。他說汪昌界一貫干這個事,但是都抓不到證據。法官也抓不到證據。他反過來就說康強證據不足,要康強去抓證據。
汪昌界說了,他說是他在那個武昌法院15087號2024年的,他說是武昌區衛生局干的,武昌區衛生局從網上抄著斷章取義抄的。那這個事情,多要賠償擴大傷情這句話肯定不是尹晶教授說的,尹晶教授只是說做精細探查、核磁共振,然后回家用熱毛巾敷。因為康強不交錢,沒有發票,所以不能做檢查。尹晶就說了這些。
至于那個多要賠償擴大傷情,康強認為那肯定是汪昌界法務部門干的。也不是汪昌界干的,汪昌界說他親自起草的,也不是他。因為那個具體承辦的人,那一天到8月18號,在武漢大學人民醫院行政樓的一樓用免提電話的時候,后來到醫患中心的時候,醫患中心那個人說了,他說認為醫生的處理不開處方也并無不妥。他說你可以搞行政會議,也可以到法院起訴。那么我就說到法院起訴去。結果后來第二次我去武漢大學人民醫院醫患中心,天迪就說“哎,那個人怎么不在呢?”我說他當時接待我,他說天迪說當時我要接待,你非要那個老的接待。我說他人呢?他說他被炒魷魚了。被單位炒魷魚了。那個起草說多要賠償擴大傷情的,就是那個被炒魷魚的人干的。
武漢大學人民醫院的醫患中心接待康強的那個人被炒魷魚了,被人民醫院開除了。是法務代表揭發的。
那個被開除的人說了什么話呢?他說看見不該到十家醫院去看病。他說按法律規定,不允許,只能在一家醫院看病,不能到十家醫院看病。到十家醫院看病就是想……他說不允許。然后他還說了一個,他說尹晶教授不開處方并無不妥,他認為沒有過錯。他說可以去告,可以打12345,也可以搞行政復議,也可以搞行政會議。
后來黃鶴樓派出所110出警的時候,天迪還換了一個人,換了個高個子年輕人。他說:第一,醫患中心不準錄像。警察就說,我這個110記錄記得很清楚,你不用錄像。他們就是說,第一可以搞行政會議,你不服尹晶教授看病這個核磁共振、熱毛巾敷,不服氣的可以進行行政會議,再一個可以進行起訴到法院。我說那是你們說的啊,那我就去法院起訴。哎呀,我就是后悔了,應該搞行政復議的,搞了行政復議再去起訴就好了。我直接到法院去了,又錯過了行政會議。現在不能搞行政會議了。
武漢大學人民醫院的法務代表田迪,就是在武漢大學人民醫院的醫患中心上面,他們說的這個話:允許你看病的話應該沒問題啊,你現在可以看病了,也可以開藥了,應該沒問題了吧。
王昌界(汪昌界)也說了,允許你看病了啊,你怎么還不滿意。這個是在中院的走廊上面說的。
武昌人民法院說這個現在允許你看病了,你還不滿意?允許你看病了嗎?這個問題解決了。你怎么還不滿意呢。汪昌界對康強說,他允許你看病了,你現在看病沒有問題了,解決了。醫患中心的人、光山記他們都是這個意思,說你現在看病不成問題了,可以看病了。
康強認為:允許康強看病,這個解決的醫療糾紛,這個不是法官說的,也不是在法庭上面說的。那很可能是在醫患中心那個地方說的。就是法務允許你看病了,汪昌界也是在走廊上面說的,中院的走廊上面。
武漢大學人民醫院的法務代表田迪,還有汪昌界,以及醫患中心的人,他們說:現在可以看病了,應該沒問題了吧?也可以開藥了,應該沒問題了吧?
這就是全部事實。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原文引用)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患者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提交到該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患者無法提交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證據,依法提出醫療損害鑒定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醫療機構主張不承擔責任的,應當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等抗辯事由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5. 《醫療機構投訴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3號)第四十三條
醫療機構未建立投訴接待制度、未設置統一投訴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或者未按規定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重大醫療糾紛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按照《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公民接受醫療衛生服務,對病情、診療方案、醫療風險、醫療費用等事項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權利。
7.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
公民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康強 整理
(以上所有黑體字以外的正文,均為康強在各輪對話中所述原話,僅改正了個別錯別字。法律法規條款為公開法律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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