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不知法者不為罪”,還是“不知法者不免責(z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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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法者不免責(zé)”與“不知法者不為罪”二元對立,何者正確呢?首先要說明的是,二者都不是必然的結(jié)論。也就是說,不知法者并不必然不免責(zé),也不必然不為罪。
“不知法者不免責(zé)”的法理依據(jù)是法律公開性,推定所有人知法。如果“不知法者不為罪”成為當(dāng)然的理由,那么法的普適性就會蕩然無存,也達不到法預(yù)防犯罪的目的。
天津老太趙某華非法持槍案給我們的警示就是不知法者不免責(zé)。但是,這種判決不被普遍接受,原因就在于對“槍”的認定不符合一般人的常識。如果趙某華構(gòu)成犯罪,會導(dǎo)致人人自危,相當(dāng)于在每個人頭上懸掛著一柄利劍,隨時可能被處罰。
由此可見,人們對于法的理解和認識是兩面的,既希望法能夠懲治犯罪,但又不能妨礙自由。于是,人們就會在“不知法者不免責(zé)”與“不知法者不為罪”之間徘徊。
法律是確定的,司法最終也要確定。這是法治的本質(zhì),最終要定紛止?fàn)帲趯εc錯之間作出抉擇。雖然判決結(jié)果并不代表真正意義上的對錯。
判決不代表對錯,但必須遵循普世的價值,不能與民意相違。
之所以討論這個問題,原因就在于在法定犯時代,違法性認識必須被直面對待。筆者辯護的部分案件中,在一部分有代表性的案件中的被告人均提出疑問:我不知道這是犯罪。
比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一般工作人員的認識中,這是合法的經(jīng)營行為,其銷售理財產(chǎn)品與銷售房產(chǎn)、食品等實物商品無異。公司是依法設(shè)立的,又給其繳納社保、公積金,還要依法納稅,何來犯罪呢?再比如,在販賣毒品案件中,被告人根本不知道倒賣某種麻精類藥品會涉嫌販賣毒品罪。甚至有部分被告人提出是否應(yīng)當(dāng)在藥品說明上明確標(biāo)注“倒賣此藥品涉嫌販賣毒品罪”的合理訴求。
這就是法律提倡的法的普適性與個體之間的沖突。違法性認識錯誤這個問題就必須直接面對,且應(yīng)給予有效解決。
正是基于對法的功能性審視,才需要思考違法性認識錯誤的可避免性問題。不能否認違法性認識錯誤的存在,但需要通過審查其可避免性達到法的一般預(yù)防性目的。
比如,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中,一般工作人員咨詢律師、法官朋友后,仍然不可避免地陷入違法性認識錯誤的,就應(yīng)當(dāng)考慮免責(zé)或者減輕處罰。權(quán)威專家為涉案公司宣傳,大型金融機構(gòu)幫助銷售涉案產(chǎn)品,都會給一般工作人員以誤導(dǎo),使其相信不是犯罪行為。實踐中的問題需要解決,不能讓判決結(jié)果與民眾的正義直覺發(fā)生激烈對立。
“不知法者不為罪”之所以也要通過違法性認識錯誤的可避免性解決,原因依舊是法的普適性。推定人人知法,但又不能不考慮個案。因此,行為人是否采取了足以避免違法性認識錯誤的行動,以及是否有能力避免(包括是否具備錯誤認識的可避免性的意識),司法過程中需要個案個議,包括行為人的職業(yè)經(jīng)歷、教育背景、生活環(huán)境、語言能力,等等。
違法性認識錯誤與事實認識錯誤要區(qū)分。事實錯誤會阻卻故意犯罪,而法律錯誤不阻卻故意犯罪。
舉個例子,與未滿14周歲的幼女發(fā)生性關(guān)系,被告人辯解其并不知道女方不滿14周歲,這是事實認識錯誤。如果“不明知”的辯解成立,可能直接脫罪。行竊三次以上,以不知道盜竊罪有“兩年內(nèi)以三次為限的標(biāo)準(zhǔn)”,不會因為此違法性認識錯誤免責(zé)。
法的施行必然伴隨著解釋、再解釋的過程,也必然伴隨著向民眾解釋法律的過程。這個過程中,司法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判決與民眾的普遍認識相違,就會危及法律維持秩序的正當(dāng)性基礎(chǔ)。因此,司法必須考慮個案的特殊性,通過個案推動法治,實現(xiàn)法律保護正義和維護秩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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