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大綱
1.真實案例:微創變巨創,器官被亂切,維權有多難
2.法律依據:民法典 + 醫療糾紛條例,患者權利寫得明明白白
3.法院裁判:這類醫療糾紛,法官到底怎么判
4.實操步驟:遇到醫療損害,一步一步做就對了
真實案例:微創承諾變噩夢,好好的人被多切器官
生病做手術,誰都想選創傷小、恢復快的微創手術。可不少人躺上手術臺才發現,事情完全不是說好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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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位患者,術前檢查只是肝臟良性血管瘤,醫生卻說可能是肝癌,建議手術。原本沒有切膽囊、裝化療泵的必要,術中卻被擅自更改方案,膽囊被切除,還植入化療泵,后續被迫做了多次化療。最終肝功能嚴重受損,不得不再次手術切除部分肝臟,構成傷殘。折騰十年,全家負債累累,直到涉事醫生被查處,才敢站出來維權。
山東一名 10 歲孩子,因腹部外傷就醫,原定腹腔鏡微創探查。術中醫生四次緊急要求家屬簽字,直接轉為開腹手術,孩子的十二指腸、胰腺、膽囊被全部切除,胃、小腸、結腸也被大面積切除,消化系統基本報廢,余生只能靠靜脈營養液維持生命。家屬事后才發現,術前告知嚴重缺失,知情同意書存在明顯瑕疵。
福建一位女士,母親做膽管結石微創手術,術前被承諾安全簡單,術中卻臨時改為開腹。術后病情持續惡化,醫院還催促出院,短短數天因大出血、肝衰竭離世。法院審理后認定,醫院存在術前檢查疏漏、擅自變更手術方式、告知不到位等過錯,判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這些不是個例。微創變開腹、擴大手術范圍、無指征切除器官、知情同意流于形式,正在讓越來越多普通家庭陷入絕望。
法律依據:這些法條,是患者維權的硬底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或者開展臨床試驗等存在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在患者處于昏迷等無法自主作出決定的狀態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說明等情形下,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
法院裁判規則:醫療損害案件,司法實踐這樣認定
法院審理過度醫療、擅自改手術、知情同意瑕疵案件,核心看三點: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過錯與損害后果是否有因果關系、過錯參與度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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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中變更手術方式不是絕對不行。真正危及生命、無法提前預見的緊急情況,醫生可以臨時處置,但必須及時告知家屬并補簽同意。如果是術前可預見、可溝通的情況,卻故意隱瞞、誤導簽字,甚至偽造簽名,法院會直接認定醫院存在重大過錯。
病歷是關鍵依據。醫院偽造、篡改、隱匿病歷,法律直接推定過錯,舉證責任反轉,由醫院自證無過錯,患者維權難度大幅降低。
訴訟時效不是從手術當天算。很多患者術后多年才發現被過度醫療,訴訟時效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時起算,多年后依然可以起訴維權。
對于無醫學指征切除器官、過度檢查、過度治療、違規化療等行為,法院普遍支持患者索賠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全部合理損失。
實操步驟:遇到醫療糾紛,照著做就穩
第一時間封存并復印全部病歷。住院志、手術記錄、麻醉單、知情同意書、檢查報告、醫囑單,所有診療相關材料都要復印,讓醫院加蓋公章,防止被篡改。
收好所有費用票據。醫療費發票、費用清單、醫保結算單、交通費收據,凡是和治療相關的支出憑證,全部留存。
和醫院溝通留痕。和醫務科、主治醫生的談話,能錄音就錄音,不用提前告知,合法的通話錄音可以作為證據。
優先協商解決。帶著病歷和證據找醫院醫務科,明確提出訴求,能達成一致就簽訂書面賠償協議,不留口頭承諾。
協商不成申請鑒定。向醫學會或司法鑒定機構申請醫療損害鑒定,明確醫院是否有過錯、過錯與損害的關系、過錯程度,鑒定意見是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據。
仍無法解決就起訴。向醫院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提交病歷、票據、鑒定意見等證據,由法院依法判決。
律師觀點
簽字別馬虎。手術同意書、知情同意書,看不懂就問清楚,不明白就暫緩簽字。不是本人或授權家屬簽的字,一律不認可。
別被 “術中緊急情況” 忽悠。法律上的緊急情況,是真正來不及告知的生命危險,不是隨意擴大手術范圍的借口。
知情同意書不是免責牌。模糊的 “術中可采取必要措施”,不能成為亂切器官、亂改方案的理由,必須具體告知切除部位、手術風險、替代方案。
病歷一定要盯緊。病歷由醫院保管,復印后仔細核對,發現涂改、缺失、矛盾,立刻拍照固定證據。
別擔心訴訟時效。不知道被侵權時,時效不從手術日起算,發現問題再維權也不晚。
醫療糾紛專業性強,盡早找專業醫療律師介入,能少走彎路,提高獲賠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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