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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真正值得關注的,不只是Tesla能不能把Avanci平臺價格拉進英國法院。
更重要的是,如果法院最終認為這類平臺許可條款不能進入FRAND審查,那么未來SEP權利人通過專利池、平臺、集體許可安排對外收費時,實施者還能不能有效挑戰其許可條件?
這才是本案超出Tesla、InterDigital和Avanci三方爭議的地方。
從表面看,Avanci提供的是一種提高交易效率的許可方案。大量SEP權利人把專利集中到平臺,由平臺向汽車廠商提供一攬子許可,車企不用一家一家去談,權利人也不用逐一對外授權。
但問題也正出在這里。
當平臺成為事實上的許可入口,它就不再只是一個方便交易的工具,也可能成為一個集中定價的機制。對車企而言,面對的不是分散的權利人,而是一個已經打包完成、價格確定、規則明確的平臺方案。
Tesla不認的,正是這種結構。
專利池當然有價值。
在標準必要專利許可體系中,專利池可以把大量分散的專利權集中起來,向實施者提供“一站式”許可。對于汽車廠商來說,這種模式可以減少重復談判,降低交易成本,避免面對多個國家、多個權利人、多個訴訟戰場。
尤其是在5G汽車場景下,車企不可能輕松逐一判斷成千上萬件SEP的必要性、有效性和侵權風險。通過平臺獲得打包許可,確實有其商業合理性。
這也是Avanci模式能夠在汽車行業形成影響力的原因。
但效率的另一面,是權力集中。
當平臺掌握大量SEP組合,并以統一價格向整個行業報價時,實施者的議價空間會被壓縮。表面上,車企可以選擇與單個權利人談判;但在商業現實中,如果大量SEP權利人并沒有獨立面向汽車行業的雙邊許可計劃,或者事實上都依賴平臺許可,那么單獨談判的路徑就會變得非常有限。
這也是CCIA和FSA介入意見反復強調的問題。如果專利池已經成為獲得許可的現實路徑,那么它就不應當在被質疑時完全退回“我只是商業平臺”的位置。
專利池可以提高效率。但效率不能天然轉化為豁免權。
降低交易成本,是專利池的商業優勢;接受FRAND檢驗,是SEP制度的秩序底線。二者不能互相替代。
Tesla一方真正要建立的邏輯,是把商業現實和法律義務重新接上。
SEP之所以不同于普通專利,是因為它被嵌入了技術標準。一旦標準被產業廣泛采用,實施者往往很難繞開這些專利。也正因為如此,SEP權利人向標準組織作出FRAND承諾,才成為平衡權利人與實施者關系的關鍵機制。
問題在于,當SEP權利人把專利放進Avanci這樣的專利池,由平臺統一對外收費時,FRAND義務還能不能跟進去?
Tesla以及支持其立場的介入方認為,答案應當是肯定的。
如果權利人可以通過平臺向車企收取許可費,并在實踐中依賴平臺許可來完成對汽車行業的授權,那么這個平臺許可就不能在被質疑時又說自己與FRAND無關。
換句話說,不能在履行義務時使用平臺,在接受審查時又把平臺拿掉。
這也是本案最有制度意義的地方。
否則,FRAND可能會從一項約束SEP權利人的承諾,變成一種可以被商業結構繞開的口號:權利人對外說自己愿意FRAND許可,但實際收費由平臺完成;實施者挑戰平臺價格時,平臺又說自己不是SEP權利人,不受FRAND約束。
當然,Avanci和InterDigital的反對邏輯也寫清楚。
它們并不是簡單說“Tesla必須接受32美元”。它們真正要守住的,是FRAND義務和法院管轄的邊界。
Avanci的核心立場是,自己不是SEP權利人,也沒有向ETSI作出FRAND承諾。ETSI項下的FRAND義務,是SEP權利人承擔的雙邊許可義務,不應被擴張成對Avanci整個平臺價格的司法審查。
InterDigital的抗辯也很明確,Tesla真正針對的是Avanci平臺,但InterDigital只是眾多SEP許可人之一。它不能單獨授予Tesla想要的Avanci平臺許可,也不能決定整個平臺的許可價格。Tesla如果試圖通過起訴InterDigital,把整個Avanci平臺帶入英國法院,這在程序上和實體上都存在問題。
這可能也是本案最難的地方。
如果法院不審,專利池可能成為FRAND審查的空白地帶。
如果法院直接審,又可能把一個復雜的全球商業平臺,放進少數英國專利連接點之下進行司法定價。
一邊是FRAND不能被繞開。
一邊是法院不能無限擴張。
本案真正困難的,不是價格高不高,而是怎樣在兩者之間找到邊界。
Tesla案進一步提出的是,當許可結構從雙邊許可演化為平臺許可,法院的FRAND審查能否也從雙邊許可延伸到專利池許可?
這一步如果邁出去,影響的就不只是Avanci這一家平臺。
需要看到的是,不同的主體都有自己的利益選擇。CCIA關心的是,如果SEP權利人通過集體許可就能讓FRAND審查變得困難,未來其他技術公司也會面對同樣問題。
FSA關心的是,本案規則可能外溢到汽車之外的更多連接型產業,包括智能電表、充電樁、醫療設備、消費電子、能源設備等。
ACT關注的是中小技術開發者和應用生態。
MPA關注的是音視頻編碼等領域的SEP池許可。
ICLE則從法經濟學角度提醒,專利池具有降低交易成本、促進技術擴散的效率價值,法院過度介入也可能破壞這種機制。
這些介入者立場并不完全相同,但共同說明了一件事:
Tesla案不是一個孤立個案。
它是智能終端時代SEP許可結構的一次集中暴露。
過去,SEP許可爭議主要發生在手機行業內部。手機廠商、通信設備商和SEP權利人之間,圍繞全球許可、禁令、FRAND費率形成了長期博弈。
但現在,汽車、能源、醫療、工業設備、消費電子都在聯網。越來越多產品正在變成“連接型終端”。只要這些產品使用通信標準,就可能進入標準必要專利許可體系。
這意味著,SEP許可正在跨出通信行業,進入更廣泛的制造業和數字產業。
今天,爭的是5G汽車的平臺許可費。
明天,爭的可能是每臺設備、每個模組、每個連接終端背后的標準技術入口費。
所以,本案不是一家車企和一個許可平臺之間的普通商業爭議,而是連接型產業如何面對SEP專利池的一次先導案件。
智能汽車時代,標準技術正在成為產業基礎設施;圍繞標準技術形成的許可平臺,也越來越像產業入口。
真正的問題其實是,這個入口價格,到底由平臺單方定義,還是仍要接受FRAND審查?
如果完全交給平臺,交易效率更高,但實施者挑戰價格的空間會被壓縮;如果法院可以審查,公平性會增強,但平臺許可的確定性也可能受到影響。
所以,本案不是簡單選擇車企,或選擇專利權人,而是在追問SEP制度的平衡邊界。既要保護創新者,也要防止標準鎖定后的過度收費;既要鼓勵專利池降低交易成本,也要防止專利池成為隔離FRAND審查的結構安排。
專利池可以是商業安排,但不能只在收費時成為“入口”,在接受審查時又變成“旁觀者”。
注:文中相關機構簡稱說明
CCIA:計算機與通信工業協會(Computer & Communications Industry Association)
FSA:公平標準聯盟(Fair Standards Alliance)
ACT:應用協會(ACT | The App Association)
MPA:美國電影協會 / 電影協會(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 Inc.)
ICLE:國際法律與經濟學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Law & 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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