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關于這篇文章的主題,我已經思考了很久,針對小區所存在的問題,從不同的角度思考,試圖尋找到一種妥善解決的策略。
二、
4月26日,陽光上城如期召開選聘物業的業主大會。鴻園物業于4月20日離場之后,小區業主生活陷入了短暫的混亂,諸如自來水欠費所帶來的生活不便,或是小區生活垃圾未及時清運而造成的環境下降。于是,當業主感受到切膚之痛的生活危機之后,對參與業主大會的熱情也是空前高漲。
截至4月28日,00:00:00,在不核驗前提下,業主大會的投票情況是:戶數696戶 ;面積合計:95,663.73㎡。
4月26日,17:00,在業主大會議題說明結束之后,大會就進入了業主投票表決階段。在不到36小時的時間里,近700名小區業主能主動投票,這的確反映了業主對大會召開的支持與認可,以及物業對維護小區秩序重要性的肯定。
陽光上城的住戶總數為1249戶(總票權),專有面積總數為211417(M2)。目前,業主大會住戶參與合格數還差133人,專有面積參與數還差115754(M2)。在此后一段時間里,大會投票會陷入一種緩慢增長的狀態,而這種狀態本質的卻是小區深層結構的矛盾與利益沖突。
二、
陽光上城位于曲靖南片區,屬于陽光地產開發的樓盤,并于2103年左右建成,迄今已有13余年的時間了。
根據業主大會投票議事規則,陽光上城的樓盤結構,基本決定了票權結構分布。具體而言,高層住戶1138戶(票權),占比91%;面積143059m2,占比64%。陽光地產占1個票權,占比0.1%;面積22741m2,占比11%。聯排別墅商鋪住戶22戶(票權),占比1.76%;面積1718m2,占比0.81 %。小區別墅住戶88戶(票權),占比7 %;面積43759 m2,占比21 %。業主大會參與率的“雙2/3”是833人(票權)及140945m2,過半同意率是417人(票權)及70472m2。
高層、別墅及地產,就像是三股勢力。高層票權占絕對多數,但專有面積卻無法單獨過2/3;別墅區百余票權,但專有面積卻占21%;地產僅有1個票權,但專有面積卻占比11%。高層、別墅及地產均有自己的利益訴求,而三方不同的利益訴求又決定了各自的投票態度。
時至今日,鴻園物業離場的局面,不過是多重矛盾疊加的結果,若小區各方缺乏妥協與共識,那此次業主大會從一開始,就注定了其必然失敗的結局。在業主大會召開的前夜,我獨自在黑暗里沉思了許久,整個人就像陷入了無盡的深淵,無法掙扎、無法呼吸、無法逃避。雖然如此,但我還得準備第二天的業主大會,仿佛要把希望之光僅僅拽在手里,唯有抓住了手里這一縷光亮,才能走出這無盡的黑暗深淵。
三、
陽光上城開盤于2013年,樓盤由陽光地產公司開發,與周邊的陽光系列樓盤,同屬于東電的職工福利房。因此,陽光上城有近百戶業主,其本人或親屬是東電系統的職工。在滿足本系統職工住房需求的同時,陽光地產又將樓盤作為商品房出售。于是,在陽光上城里就有了兩個群體。
坦誠而言,從2013—2019年,陽光上城的物業服務還可以。2018年3月,國務院住建部廢止了《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該舉措直接取消了物業服務行業的準入門檻。于是,在2019年的時候,小區部分業主組織了一場,旨在更換前期物業的維權行動,其首要步驟就是成立業委會。然而,在地產、物業、社區及東電的幕后操作下,業主大會召開及業委會成立,最終中途夭折不了了之。
此次事件的性質比較復雜,既有小區業主維權的正當性,又有部分業主企圖自肥的私欲。雖然,其最終被多方勢力悄然撲滅,但卻對小區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它不僅成為小區物業服務質量下滑的轉折,而且還成為了部分業主拒繳物業費的理由。
2022年6月,云南省委以黨建引領物業管理為抓手,積極推動社區協商落實落地,并要求在未成立業委會的小區先行成立物委會。這本是一件小區善治的好事,然而該舉措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陽光地產及瑞豐物業為進一步控制小區,將物委會幾乎清一色你內定為職工業主,而這些物委會成員基本又毫無作為,這不僅造成了業主之間的進一步分裂,并且堵死了業主與物業協商對話的渠道,使雙方的矛盾與沖突在不斷在積累。
陽光上城高層業主群體,大致就分為了四種類型。東電系統的職工業主,他們幾乎是地產及物業的忠實擁護。成立業委會失敗的業主,自然對物業及地產心生不滿,同樣對小區物業不滿的還有其他業主,這些業主最終形成了拒繳物業費的群體。拒繳物業費以對抗物業公司,這種行為猶如會擴撒的癌癥,但在腫瘤惡化為癌癥并奪取生命之前,小區里仍有一部分業主是在繳納物業費的。迄今為止,小區里仍還有一些未裝修的房屋。
因此,對于召開業主大會選聘物業而言,雖然高層、別墅及地產為三股勢力,但高層業主內部大致又分為四個群體,每個群體對召開業主大會的態度也各有不一。最積極莫過于一直繳納物業費的業主;東電的職工業主對此是有抵觸情緒的,在其內心深處一直認為是物委會作亂,最終才將鴻園物業逼離退場的;不繳物業費的業主對此是漠視的,薅羊毛、占便宜并不分具體的物業公司,但若物業選聘程序存在違法行為,那又將是拒絕繳納物業費的最好理由。此外,未居住、未專修的那小部分業主,畢竟沒有切身利益大多也是不關心的。
四、
拒繳物業費的業主也是有理由的,至少也給自己找了個冠冕堂皇的理由。比如,房屋質量問題多次向物業反映,但物業公司對此不予解決;比如小區物業費按照房屋面積計算,包括了套內面積及公攤面積,這種計算方式不合理,僅應按公攤面積繳納物業費,如此種種不勝枚舉。
先說第一個理由。房屋作為一種特殊商品,在質保期間房屋質量問題,由地產公司負責維修,在質保期結束之后,房屋質量問題由其性質所決定,屬于公共部分的就用專項維修資金修繕,若屬于私有部分的就只能是業主自行承擔了。
再說一下高層物業收費。于微觀層面而言,高層業主所居住的百余平米的套房,基本是出入有電梯,居家生活水電氣齊備,衛生間在房間內,這極大的提升了生活的舒適度;于宏觀層面而言,如此生活便利能得以實現,這需要電梯系統、供排水系統、強弱電系統、消防系統等設施設備的維保。此外,小區日常運行又產生了其它的費用,諸如人工成本、材料費、能耗費等,這些費用共計形成了小區物業費的總額,并據此以業主的產權面積分由個人承擔。
高層業主所負擔的物業費,它是小區物業供給系統的價值體現,而非簡單的保潔阿姨有沒有打掃你家,既然接受了高層生活的舒適感,也要承擔這種舒適保障的運營費用。
此外,經營成本、物業服務價格及小區服務質量,這三者要素都是息息相關的,缺乏前提條件而討論物業費用是沒有意義的。
五、
如果,此次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最終以失敗而告終,那么失敗的原因可追溯至2024年10月16日。
2024年10月16日,陽光上城再度爆發大規模的業主維權事件,這是繼2019年業主要求成立業委會之后,小區爆發的第二次大規模的業主維權事件。
此次業主維權起因很簡單,但演變過程卻是非常復雜。陽光上城建成之后,地下車庫就未曾出售,而是由地產公司向業主出租,并委托瑞豐物業代為管理。當時,關于地下車庫收費,按5元/天/車計算,全年共計1800元。大部分業主的確也是按約繳費了,但小部分業主未繳納停車費,每次都以強橫態勢讓門衛放行,這種違規行為不僅未能得到及時制止,反而還不斷受到效仿與默認。
2024年10月,鴻園物業更換了智能收費系統,并打算以強硬粗暴手段收取停車費,結果卻掀起了部分業主的強硬反彈。確切而言,最先站出來抵制地下車庫停車收費的業主,并非是一直繳納停車費的業主,恰恰是那些一直未繳納停車費的業主。就如同欠繳物業費的業主,為何要參與業主大會一樣?!這部分業主七八年都不交停車費,現在物業公司突然要規范停車收費了,你認為這部分業主他愿意嗎?
關于該事件爆發的原因,鴻園物業的責任首當其沖。在與物業、地產、街道、區住建局等部門協商過程中,又涉及到了物業公司的不作為,以及物業服務質量下滑等問題。于是,召開業主大會更換物業公司,成立業委會代替物委會等,又成了小區業主熱議的話題。在此背景下,小區物委會實現了委員的集體更換,這也是該次業主維權的成果之一。
如何解決地下車庫車位收費問題,其本質是地下車庫的產權歸屬,而產權歸屬爭議又引發后續“6·24”業主維權。對于“6·24”業主維權,雙方的爭議焦點圍繞地下車庫的產權歸屬。陽光地產認為,地下車庫產權屬于地產所有且屬于國有資產;高層業主認為,陽光地產未出示地下車位的土地增值稅,其產權歸屬應當由小區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最終,在區委、區政府的主持下,那場業主維權事件得以迅速平息,地下車庫產權歸屬亦懸而未決。概而言之,兩次成功的小區業主維權,在打破物業公司秩序權威的同時,亦對物業公司造成了許多負面影響,似乎業主維權勝利的結果就是更換原物業公司,這種錯覺又進一步加劇了欠費收繳率。
與此同時,地下車庫懸而未決的狀態,對于陽光地產的敘事方式而言,高層業主利用社會輿論向政府施壓,貪得無厭的霸占了陽光地產的國有資產,地產公司為避免國有資產的流失,絕不與高層業主做任何形式的協商。
六、
在很長一段時間里,對于小區高層的業主維權,別墅區始終處于觀望狀態,而在重新選聘物業公司的問題,高層與別墅區終于產生了交集。
曾經,陽光上城也算是南片區的高檔小區,住在陽光上城別墅區的業主,大多都是非富即貴的主。我曾親眼見識過,某業主買了兩套雙拼別墅,然后把兩套雙拼拆了原地重建獨棟別墅,也曾親眼看到某別墅庭院里,擺放著三、四輛價格千萬的豪車。別墅區的物業服務費是2元/m2月,隨便一套別墅的面積就是四、五百平米,全年的物業費也是上萬元了。
據說,部分別墅區的業主,自從裝修入住之后,就一直沒繳納過物業費。2024年10月,在更換小區原物委會過程中,本想留給別墅區一位委員名額,但卻找不出未欠物業費的業主。在鴻園物業離場之前,對別墅區進行了債務追討,經雙方協商以1.5元/m2月,對之前所欠物業費進行了清償。
在此次業主大會材料起草過程中,關于物業服務合同物業費的價格,物委會根據鴻園物業的價格備案,將2元/m2月定為別墅區的攔標價,但別墅區仍認為這個費用還是高了。曲靖南片區的別墅區比較多,諸如公務員小區、金麟灣、坤城及金元尚居等,反觀周圍這些別墅區的價格,物業服務費大多在1元/m2月左右。
如果拋開任何的前提條件,僅用物業服務費價格做比較,那么這樣的比較沒有任何意義!
別墅是商品房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也是社會財富積累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業主的身份與地位。獨棟別墅作為的高端住宅類型,它所消費的土地資源比較大。從2003年開始,國土資源部明確表示,將對別墅及高爾夫項目進行限制,此舉被稱為是“限墅令”。在當時的社會經濟形勢下,“限墅令”將別墅人為變成了稀缺產品,這反而刺激了有錢人的消費欲,特別是交通便利的城市別墅區。
在2012年之前,中央在9年間,下發了4次“限墅令”。2012年6月,國土資源部、國家發改委聯合發文,明確規定“住宅項目容積率不得低于1.0”,雖然從操作層面逐漸將純別墅擋在門外,但也產生了高層與別墅混建的小區。
正是基于如此房地產開發背景,才有了陽光上城的樓盤格局。或者說,它是用高層的容積率,置換出了別墅區的空間,這也是兩塊區域共生的原因。同時,對于物業公司而言,小區物業費服務的總體費用,自然也就比例分配到了別墅區。
因此,別墅區業主所負擔的物業費,它是小區總體物業費用的比例承擔,而并非物業未提供任何服務的簡單認知。于是,或許別墅的業主,就承擔了電梯維保等費用,而這些都是他不曾享受過的物業服務。
一般而言,小區的綠化率不得低于30%。 根據《民法典》第274條之規定,“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原則上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反觀別墅區,個別業主存在跑馬占荒、硬化綠地及加蓋附屬建筑等現象。基于法律而言,這些行為是否涉嫌侵害小區公共利益有待商榷;基于情理而言,既然自己出錢買的別墅,這也是未嘗不可的行為。
當然,我并不認同殺富濟貧的行為,但合舟共濟共克時艱的理念,還是應當成為彼此妥協的共識。不論是高層的業主、或是別墅區的業主,其利益都應當得到尊重與保護。
七、
文行至此,我又陷入了沉思。
觀念分歧與利益沖突的現實性,真實反應了業主大會的參與率。然而,這種觀念的分歧涉及小區業主缺乏共識,處理個人與小區問題的基本共識;而利益的沖突更多是深層的結構性矛盾,從小區設計、規劃或售賣的時候,就被人為埋下了沖突的根源,只不過是現在才爆發罷了!
如何構建小區的共識,需要雙方或多方的溝通協商;如何解決各方的利益沖突,這需要各方的智慧與妥協。若缺乏妥協與共識,決定業主大會成敗的關鍵,就不再是業主大會的合法、公開與透明,而是背后各方利益極端自私化的沖突與對抗。那時,陽光上城勢必被撕扯的支離破碎,或因此而陷入無盡的紛爭與沖突糾葛中。
若小區最終出現支離破碎的局面,那這一切的根源,或是高層業主民主意識的覺醒,或是別墅區債務清償協商談判的成功,或是“10·16”業主維權的首次勝利,或是云南省電力系統的后勤體制改革。如果這一切都未曾發生的話,那瑞豐物業還是小區的物業服務公司,陽光地產也早已收取了地下停車費,瑞豐物業也以訴訟方式順利追回了物業欠費。
閉目凝神,從業主大會參與投票陷入的僵局,你能看到陽光上城過往的種種經歷,它仿佛就像是一股橫跨天際,無有始終的滾滾洪流,你我不過是這股洪流里的一粒沙塵。你我雖是這洪流里的一枚沙粒,但沙粒的業力與共愿決定了洪流的方向。
陳浩記于知止堂上
2026年4月29日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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