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唯結果論”,讓防衛者不再擔驚受怕
大家好!今天我們來聚焦一起特殊的正當防衛案。一名男子深夜被醉漢砸窗、持刀襲擊,在黑暗中奮力反擊致對方死亡,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然而,歷經抗訴、發回重審,最終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宣告他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這起案件,為司法實踐中“使用工具防衛致人死亡”的認定確立了重要規則,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入庫案例(2025-02-1-179-001)。
讓我們先回顧一下案件經過。2020年8月12日晚,付某因個人情感問題醉酒后,誤來到馬某龍家,瘋狂敲砸房門和窗戶玻璃,并揚言“要殺人”。馬某龍告知他找錯人了,付某仍然不肯罷休,持續砸了二十多分鐘,把廚房、臥室的窗戶玻璃全部砸碎。馬某龍兩次撥打110報警,在等待警察出警期間,他害怕付某破窗而入傷害自己,于是拿起一把槍刺和一把刀,想出門躲避。誰知剛走出家門不遠就被付某發現,付某持刀砍向他的背部,將他砍倒在地。馬某龍起身用刀回擊后趕緊逃跑,付某卻緊追不舍,將他撲倒,騎在他身上用拳頭猛擊頭部。黑暗中,馬某龍為了掙脫控制,劃砍了付某數刀,最終逃離現場,并請人幫忙報警,留在原地等待警察。經鑒定,付某因失血性休克死亡,馬某龍左背部、左手、雙側膝蓋也都受了傷。
一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馬某龍有期徒刑四年。馬某龍不服上訴,檢察機關也認為他不屬于防衛過當、適用法律錯誤而提出抗訴。案件經過二審發回重審,重審一審宣告無罪,重審二審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最終裁定維持無罪。
那么,判決無罪的理由是什么,又遵循了哪些司法邏輯呢?
一是防衛意圖的準確識別:不能因為“持械”就推定“想打架”。
很多人可能會問:馬某龍主動拿著刀和槍刺出門,這不是要去找對方算賬嗎?法院明確指出,不能孤立地看“持械出門”這一個動作,而要放到整個事件鏈條中去判斷。馬某龍是在兩次報警無效、窗戶玻璃已被砸碎、警察尚未到達的情況下,出于恐懼才持械出門“躲避”付某,而不是主動“尋找”付某。出門后他是被從背后襲擊倒地的,反擊后他立刻逃跑,被撲倒后也只是為了掙脫而劃砍,最后還主動讓他人報警并等待處理。這一系列行為——“躲避—被襲—反擊—逃跑—求助”——環環相扣,證明他自始至終只有一個目的:保護自己,而不是傷害對方。持械,只是普通人在黑夜中、獨自一人、面臨現實威脅時的本能反應,不能因為用了工具就否定防衛意圖。
二是不法侵害的時間認定:防衛權可以向前延伸,不必等到刀子砍到身上。
付某砸窗時,還沒有直接對馬某龍的人身動手,此時能行使防衛權嗎?法院依據《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不法侵害既包括已經造成的損害,也包括造成進一步損害的緊迫危險性和現實可能性。本案中,馬某龍家住一樓,窗戶玻璃破碎后,住宅的防線已經完全消失,付某隨時可以破窗而入。加上付某“要殺人”的揚言、醉酒狀態、持續二十多分鐘的暴力行為,以及當時是夜間——這些因素疊加在一起,已經形成了對馬某龍人身安全的“現實、緊迫、直接”威脅。如果要求馬某龍必須等到付某實際進入室內或刀子砍到身上才能反擊,等于讓他“坐以待斃”。法院將防衛起點合理前移,是對公民自衛權的有力保護。
三是打破“唯結果論”:造成死亡不等于防衛過當,要綜合情境判斷。
這是本案最核心、也最具有突破意義的裁判規則。長期以來,司法實踐中存在一種慣性思維:一旦防衛造成了死亡結果,就傾向于認定“防衛過當”。本案法院明確否定了這一做法。法院指出,認定防衛過當必須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不能因為有了“死亡”這個結果,就直接反推“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那么如何判斷是否“明顯超過”?法院強調,要“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綜合考量不法侵害的強度、防衛工具的合理性、雙方力量對比、現場緊急程度等因素。本案中,付某持有刀具,從背后砍擊,又將馬某龍撲倒騎在身上毆打——這是高強度、高危險的不法侵害。馬某龍在被壓制的情況下,徒手反抗幾乎不可能有效制止侵害,使用刀具進行劃砍是當時唯一合理的手段。而且,馬某龍用的是“劃砍”而非“捅刺”,說明他的目的是掙脫控制,而不是精準致命。案發時是夜間、光線昏暗、局面混亂,我們不能要求一個被騎壓毆打的人冷靜地計算反擊的部位和力度。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也會認為:在這種情況下,使用隨手可得的工具進行反擊,即使造成了對方死亡,也是可以理解的。法律不能強人所難。
法院最終認定:馬某龍的防衛行為雖然造成了付某死亡,但并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依法構成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這起案件傳遞給我們的啟示是深刻的。它告訴我們:司法裁判不能只看結果、不看過程,不能只看損害、不看情境,不能只看工具、不看意圖。正當防衛制度的核心價值,是賦予公民在面對不法侵害時的自我保護權利。如果每一次防衛致人死亡都會被追究刑責,那無異于變相要求公民在面對暴力侵害時放棄抵抗。
難能可貴的是,面對付某死亡的嚴重后果,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沒有被“人命關天”的心理壓力所綁架,而是頂住壓力,嚴格依照刑法第二十條和《指導意見》的規范要求,作出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的無罪判決。這份判決,既是對“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理念的堅定踐行,也是對所有可能面臨不法侵害的普通公民最有力的司法保障。
我們應該為遼寧高院堅守法律底線、捍衛司法理性的勇氣喝彩!向作出無罪判決的法官致敬!為長期堅持辯護、不懈追求正義的律師點贊!
無罪判決,既是法治進步的生動注腳,也是對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堅守初心的最好致敬!
謝謝!@遼寧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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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游濤,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本科、碩士,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還曾任某網絡科技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北大、清華等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法律適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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