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興則城市興,法治穩則旅途安。文旅浪潮奔涌向前,人員往來日頻、業態迭代日新,涉旅糾紛亦隨之而生,點滴矛盾若失當處置,皆可能損傷權益、折損城市文脈。
以法為盾,護航文旅;以案為鑒,防微杜漸。河南省洛陽市瀍河區法院白馬寺人民法庭制作的《涉文旅糾紛案例手冊》,精選十二則涉旅典型案例,涵蓋多類涉旅法律場景,以案釋法、以法明理,為游客、經營者及基層調解者提供易懂實用的法治指引。
法治潤文旅,楓丹映白馬。愿以法治微光,護瀍河文旅清朗,伴每一段旅程安心致遠,讓山河勝景與法治溫情雙向奔赴。
[案例二] .
住宅改經營用途的合同履行與違約責任認定
——沈某、陳某與于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沈某、陳某與于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將二人所有的住宅公寓出租給于某用于酒店經營,租期五年,月租金4500元。合同簽訂后,于某支付首年租金及物業費,并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后因無法辦理酒店營業執照,于某將房屋改作民宿經營,但持續虧損。2025年7月,于某提出退租,并于8月完成房屋騰退。沈某、陳某認為于某擅自解除合同構成違約,訴請支付房屋占用費、違約金及律師費等。于某反訴主張出租人未提供符合酒店經營條件的房屋,構成根本違約,要求返還裝修費用。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案涉房屋為住宅公寓,出租人未取得有利害關系業主一致同意,亦未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導致承租人無法辦理酒店經營所需證照,存在履約瑕疵。但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整體有效。承租人明知房屋性質,仍通過變通方式實際經營,其合同目的在事實上已部分實現,出租人的瑕疵不構成根本違約。承租人提前退租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責任。承租人于2025年8月3日已完成房屋清空并移交實際控制,出租人已進入房屋檢查,故房屋占用費應計算至該日止。出租人主張的6萬元違約金過高,結合其自身過錯、承租人提前告知退租、實際騰退時間及市場空置期等因素,酌定違約金為1萬元。關于裝修費用,承租人雖主張裝修款13313.8元,但實際支付部分款項,且部分裝修與房屋形成附合,出租人可繼續利用,綜合考慮雙方過錯、使用年限等因素,酌定出租人補償承租人裝修費1300元。律師費不予支持。最終判決:于某支付沈某、陳某房屋占用費450元、物業費19.8元及違約金10000元,共計10469.8元;沈某、陳某補償于某裝修費1300元;駁回雙方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了住宅改經營性用房租賃合同中的履約責任認定規則。出租人未依法履行“住改商”前置審批義務,雖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但構成履約瑕疵,應承擔相應過錯責任。承租人在明知房屋性質的情況下仍簽訂合同并實際經營,不能簡單以無法辦理證照為由主張根本違約。在違約責任認定上,法院結合雙方過錯、實際損失、違約通知時間、房屋空置期等因素,合理調整違約金數額,體現了公平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的平衡。本案對規范住宅類房屋租賃用途變更、明確雙方合同義務、合理認定違約責任具有典型參考價值。(趙曉曼 周祥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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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瀅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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