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己有權改判卻不敢改判支持非法金融活動的情況下,濫用職權裁定指令三明中院對案件進行審理,以此方式暗示三明中院改判,讓三明中院成為枉法裁判的‘背鍋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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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新浪微博用戶“@俞裕國會長 ”發帖,向福建省委第四巡視組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孫艷法官進行實名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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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文表明,孫艷法官對一起歷經三明市沙縣區法院三次一審、三明市中級法院三次二審,本該終了的民間標會案件,再次裁定指令三明中院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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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規定,民間標會被明確界定為應當取締的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民法典》第153條亦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針對民間標會案件,福建全省法院的統一裁判規則是:無論標會行為是否構成刑事犯罪,只要查實系民間標會產生的債權債務,一律駁回起訴,不予受理。
與舉報人所列案件極為相似的“孫晉鵬與黃東旭”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福建高院也曾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閩民申138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指令泉州市中級法院再審。泉州中院經再審后,繼續堅持法治底線,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19)閩05民再7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維持泉州中院作出的(2018)閩05民終3624號之一民事裁定。
泉州中院的再審裁定明確指出:“公安機關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亦明確孫晉鵬與黃東旭之間為民間標會行為,公安機關對本案所涉標會關系的處理行為,未認定刑事犯罪,并未改變涉案款項系民間標會款的性質。民間標會屬違法行為,其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因民間標會所產生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因此,原審以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范圍為由裁定駁回孫晉鵬的起訴,并無不當。”
舉報人認為,福建高院孫艷法官無視全省乃至全國法院對民間標會等非法金融活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支持的一貫裁判精神,濫用職權裁定指令三明中院對不屬于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進行審理,是赤祼祼地挑戰法治底線,動搖司法裁判穩定性根基,破壞司法公信力,公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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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人俞裕國稱,他手上還有400多份因民間標會產生的借據,一旦三明中院再審改判支持民間標會非法金融活動,他將立即向三明中院、福建高院訴訟。
孫艷法官的行為,必將造成以下嚴重后果:
其一,架空福建省各級法院多年來形成的統一裁判規則。按照“不涉嫌犯罪即可受理”邏輯,所有不構成刑事犯罪的標會糾紛都可以按民間借貸受理,那么福建全省所有未立案的標會糾紛將涌入法院,造成司法資源的巨大浪費。
其二,對已生效的大量駁回起訴裁定構成不當沖擊。按照該邏輯,成千上萬已依據現行規則被駁回起訴的標會案件當事人,均可申請再審要求按民間借貸審理,司法既判力將受到嚴重挑戰。
其三,向社會釋放錯誤信號,變相鼓勵違法標會活動。按照該邏輯,參加標會的人都可以手持借條向法院起訴追索會款,公眾將誤以為標會行為受到司法保護,從而更加積極地參與標會,進一步擾亂金融秩序。
鑒此,舉報人懇請福建省委第四巡視組對孫艷法官濫用職權、枉法裁判的行為進行查處,并督促三明中院公正司法,盡快讓福建全省統一的裁判規則回歸,維護司法權威和公信力。(來源:新浪微博)
附:舉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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