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鄭州5月12日電 (記者王佩)吞服異物以自殘方式抗拒執行、注銷工商登記惡意轉移財產、撕毀執行文書拒不騰退房屋、借用他人微信賬號隱匿工資收入……這些花樣百出的拒執行為,公然對抗法院生效裁判,嚴重侵害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踐踏司法權威與社會誠信。
為明晰拒執行為的嚴重法律后果,督促被執行人主動履行法定義務,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一批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釋法。
案例一:
用自殘抗拒執行并轉移財產、大額消費
兩人獲刑
許某、邱某訴王某、李某股權轉讓糾紛一案,長葛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作出民事判決,判令王某、李某退還許某、邱某股權轉讓款240萬元,賠償損失47334元。王某、李某提起上訴,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后,王某、李某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義務,許某、邱某申請強制執行。2019年4月,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2019年12月,法院對王某執行拘留時,因其吞服異物而未能執行,同日對其決定罰款3000元。
2021年3月,王某、李某將其實際控制但登記在他人名下的五家公司全部轉讓給第三人,并簽訂了轉讓合同,第三人先后向王某、李某提供的多個他人銀行賬戶轉入資金465.18萬元。2018年以來,王某、李某先后在多地以他人名義購買住宅6套。2021年3月,王某利用轉移資金39萬元購買奔馳轎車一輛。這些財產購置、變動情況,均未按法律規定向法院履行申報義務,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后長葛市人民法院將王某、李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經審理,法院于2025年8月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分別判處王某、李某有期徒刑1年10個月。
案例二:
注銷工商登記轉移財產逃避執行
獲刑11個月
安某某與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葉縣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作出生效判決,判令王某某償還安某某本金228.8萬元及相應利息。判決生效后王某某未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安某某申請強制執行。2022年1月立案執行,王某某未向該院進行財產申報。
2022年3月,王某某將其實際控制并經營的義烏市某偉汽車修理廠予以注銷,由其弟弟王某甲注冊為義烏市某軒汽車修理廠繼續經營,致使判決無法執行。
后法院將王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的線索移送至葉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在審理期間,雙方自愿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王某某履行部分執行義務,安某某對王某某予以諒解。2025年3月,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11個月。
案例三:
撕毀執行文書抗拒騰退房屋
獲刑1年半
熊某某與李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鄧州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判決李某某在判決生效后7日內將房屋騰出并交付熊某某。
判決生效后,李某某未履行騰房義務,熊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李某某對張貼執行公告的執行局工作人員進行謾罵,并將法院公告撕毀。
2022年9月,李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被法院司法拘留15日、罰款2000元,并限罰款于3日內繳納。因李某某拒不履行繳納罰款義務,且在法院執行工作人員詢問時明確表示不愿意騰退房屋,于2022年10月被法院司法拘留15日。2022年11月,在鄧州市公證處的公證下,法院執行局對該房屋進行強制騰退。
后經審理,2024年11月,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
案例四:
借用他人微信賬號轉移工資
獲刑2年
寧某某與孫某某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一案,輝縣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判令寧某某賠償各項損失合計529470.68元。判決生效后,寧某某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孫某某于2020年11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因寧某某拒不申報財產、拒不履行判決,輝縣市法院兩次對寧某某司法拘留各15日。后寧某某為逃避執行,防止自己再次被司法拘留,離開輝縣市前往鄭州市某公司從事勞務派遣工作,并更換手機號碼。
為防止執行人員將自己的工資凍結,寧某某尾號為8480的工商銀行每月收到工資后,隨即使用其姑姑寧某葉實名登記的微信賬號將工資款轉移,用于自己的消費支出。經查明,寧某某在執行期間長時間使用該微信賬號。
法院將寧某某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情況移交輝縣市公安局立案偵查。最終法院經審理,于2024年3月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寧某某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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