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人為善”“助人為樂”是中國人備受推崇的美德。在生活中,常有“好意同乘”出行,即駕駛人好心搭載他人一起同行。然而如果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了乘車人受到傷害,那么責任該由誰來承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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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回顧
2020年6月2日清晨,江西南城縣的一條鄉間公路上,吳某輝像往常一樣駕駛摩托車搭載好友李某生前往公司上班。兩人是多年同事,李某生經常無償搭乘吳某輝的摩托車,吳某輝從未收取任何費用。這天,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突然從側面駛來,與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李某生嚴重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牽引車駕駛員李某發負事故主要責任,吳某輝負次要責任,李某生無責任。李某生的醫療費等各項損失高達44萬余元。當李某生將吳某輝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時,一個深刻的法律問題擺在了法官面前:吳某輝好心無償搭載朋友,卻因交通事故導致朋友受傷,他是否應當承擔與普通交通事故中駕駛人同等的賠償責任?法院最終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吳某輝在其應當承擔的百分之三十責任基礎上減輕百分之四十的賠償責任,實際賠付六萬八千余元。這一判決成為民法典“好意同乘”規則早期適用的典范,也標志著中國法律對善意施惠行為從“嚴格追責”到“合理減責”的理念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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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的規范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這短短五十余字的條文,蘊含著豐富的法律內涵和精細的價值平衡,為“好意同乘”糾紛的解決提供了完整的規范框架。
從構成要件分析,“好意同乘”規則的適用需要滿足四個核心要素。第一,車輛性質必須是非營運機動車。這意味著出租車、網約車、公交車等以營利為目的的營運車輛不適用該規則。第二,搭乘必須是無償的。無償性是好意同乘的本質特征,也是減輕駕駛人責任的法理基礎。如果搭乘人支付了報酬,無論名目是“車費”“油費”還是“辛苦費”,雙方就形成了客運合同關系,駕駛人需承擔更高的安全保障義務。第三,損害必須由交通事故造成,且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這意味著如果事故完全由第三方造成,或者搭乘人自身原因導致損害,則不適用減輕責任規則。第四,駕駛人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這是“好意同乘”減輕責任的例外條款,也是平衡雙方利益的關鍵閥門。故意是指駕駛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后果,仍然希望或放任該后果發生;重大過失則是指駕駛人違反普通人的注意義務,嚴重疏忽或輕率地實施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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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搭乘人的注意事項
對于駕駛人而言,首先應當明確搭載的無償性質。最好在搭載前口頭說明“順路帶你,不收錢”,避免事后被認定為有償服務。如果對方堅持支付費用,應明確拒絕或說明這是人情往來而非車費。其次,必須盡到基本的安全注意義務,行駛中遵守交通法規,提醒搭乘人系好安全帶或戴好安全頭盔。再次,注意保存相關證據。如行車記錄儀視頻、微信聊天記錄(證明無償搭載)、車輛保養記錄等,以備發生糾紛時使用。
對于搭乘人而言,首先應當確認駕駛人的駕駛資格和車輛安全狀況。不乘坐無證駕駛、酒后駕駛的車輛,不乘坐存在明顯安全隱患的車輛。其次,主動做好安全防護。系好安全帶或戴好安全頭盔。再次,明確搭乘的無償性質。如果主動提出支付費用,應說明這是對油費的補償而非車費,避免形成客運合同關系。最后,注意保存損害證據。如事故現場照片、醫療記錄、費用票據等,以便主張權利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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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好意同乘”規則的制定和實施,是中國民事法治走向精細化、人性化的重要標志。它告訴駕駛人:你可以放心地幫助他人,只要盡到基本注意義務,法律不會讓你因普通過失而承擔過重責任。它告訴搭乘人:你可以安心地接受幫助,但也要注意自身安全,因為你的過錯可能影響賠償。它告訴全社會:善意值得鼓勵,責任需要平衡,法律在保護權益的同時,也在呵護人與人之間的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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