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稅法王如僧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非稅勿擾。
最高法在最新的《刑事審判參考》提出:
![]()
接受他人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申請留抵退稅,騙取了國家的留抵退稅款,屬于超出應納稅義務范圍抵扣?
留抵退稅就是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多出來的進項稅額還沒有抵扣,本來是留待下期繼續抵扣的,現在不等了,申請稅務機關將進項稅額退回給納稅人。
所謂的“留抵”,就是打算抵扣,但還沒有抵扣的意思,都沒有抵扣,怎么超出應納稅義務范圍抵扣呢?
這種情況認定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沒什么問題,可是就是不符合司法解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騙抵稅款為目的”或者“因抵扣造成稅款被騙損失”,如何司法解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呢?
除非對“騙抵”這個詞做出擴大解釋,“打算抵扣但還沒有抵扣”的,也是抵扣。
大家不要覺得這樣理解很詭異。
大家知道販賣毒品罪吧。
假設張三銷售毒品給李四,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當場被抓住,張三定販賣毒品罪,沒問題。如果李四是二道販子,打算買進之后,轉售給下家,賺取差價的,可是李四還沒有買到毒品就被抓了呢,怎么定性呢,究竟是犯罪預備呢,還是犯罪未遂呢?
實務觀點認為,李四也是定販賣毒品罪,并且既遂了。李四以賣出為目的而購進毒品的,就是販賣毒品罪;只要進入前手的交易環節就已經既遂了,不需要實打實的買到毒品,更不需要賣出毒品。
既然可以對販賣毒品罪里的“販賣”做出這樣的理解,為什么就不能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里的“騙抵”做出這樣的理解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