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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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2020年11月2日,張某入職公司,勞動合同約定期限為2020年11月2日至2023年11月1日,張某從事理財經理崗位。
2022年9月19日,公司向張某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因公司業務調整決定于2022年9月22日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張某不同意。
2022年9月22日,公司向張某發送“因交接工作未完成,協商未達成一致,勞動合同解除通知不生效,特此告知”的通知。
張某回復“不接受恢復勞動合同”。
張某申請仲裁,請求確認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于2022年9月22日終止,公司支付違法解除經濟賠償金。
仲裁委裁決確認勞動關系于2022年9月22日解除,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4906元。
公司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爭議焦點】
公司發出解除通知后又發出解除不生效通知,是否需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
一審判決:公司撤回解除通知于法無據,構成違法解除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雙方勞動關系是否解除。公司已向張某作出解除通知,故雙方勞動關系已于2022年9月22日解除。
公司主張撤回解除通知可發生勞動合同恢復的法律效力,于法無據,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公司系以公司業務調整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但未能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明,一審法院認為構成違法解除,應支付張某賠償金。
庭審中,雙方對賠償金數額84906元無異議,一審法院予以確認。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確認公司與張某的勞動關系于2022年9月22日解除;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張某賠償金84906元。
提起上訴:公司已撤回擬解除函件,客觀上未單方解除
公司上訴稱:公司沒有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公司確想跟張某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并向其發函擬于2022年9月22日解除,但是張某收到函件后表示不同意。
公司跟集團工會溝通后,在9月22日當天撤回了擬解除的函件,表示勞動合同繼續履行,解除行為未生效。
張某9月22日后未到崗的情況下,公司也一直催促其上班。公司客觀上未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賠償金。
張某答辯稱:解除權是單方形成權,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意思表示送達時,雙方勞動關系已經解除,公司作為違法解除的提出方無權單方撤銷解除通知。
二審判決:撤回解除通知并不導致解除行為不發生效力
二審法院認為,關于賠償金,因公司向張某發出了解除通知,且其所述解除勞動合同原因不能成立。
又其撤回解除通知并不導致解除行為不發生效力,故一審法院判令支付賠償金并無不當。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日期:2024年4月25日
案號:(2024)浙01民終2757號
【實務要點】
1.解除權系形成權,意思表示到達即生效
勞動合同解除權屬于單方形成權,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一經送達勞動者即發生法律效力。非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無權單方撤銷或撤回解除通知。
2.解除勞動合同需審慎,反悔無效
用人單位在發出解除通知前,必須嚴格審查解除理由是否充分、證據是否確鑿。一旦發出解除通知,若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即使公司事后發函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繼續上班”,勞動者仍有權拒絕并主張違法解除賠償金(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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