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風暴,終于來臨!
4月20日,鴻園物業如期離場。
至少在新物業選聘進場前,陽光上城將處于缺乏物業服務的狀態,不僅小區垃圾無人清運、門禁保安無人值守,而且高層電梯缺乏維修保障;同時,小區內的水、電及消防設施設備,亦將處于缺乏維保的狀態。
在此后約20天的時間里,小區的生活環境會發生什么,沒有人知道!小區的設施設備是否會發生故障,沒有人知道!小區的水電日常維護是否會突然中斷,沒有人知道!小區業主對周遭變化的感受會如何抱怨,沒有人知道!
勿謂言之不預也。
2025年10月20日,鴻園物業就向小區發出了公告,預期在三個月后撤離小區。面對這突如其來的物業危機,這場風暴是否來臨就進入了倒計時!
二、
根據《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的要求,重新選聘物業公司需要由業主大會決定,這是小區民主的具體體現。
業主大會由小區全體業主構成,不論是召開業主大會、或是大會議題的有效表決,對業主參與都有明確的比例要求。若業主參與率比例達不到總人數的雙2/3,那么業主大會的召開就是無效的;若大會議題投票比例達不到參會人數的雙1/2,那么大會議題表決也是無法生效的。
因此,業主的投票權及參與業主大會,既是小區業主的權利亦是其應承擔的責任。之所以是權利,那是因為業主大會審議的各項議題,均需要小區全體業主的投票表決,這能充分體現小區的主流民意價值;之所以是責任,那是因為大會議題生效以業主投票參與數為要件,而業主要完成業主大會投票這種行為,則需要投入額外的時間、精力及資金等。
抽象的小區自治理論,不及缺乏物業的可觸可感,而小區業主缺乏共識與責任,抱有“薅羊毛”、“占便宜”的心態,甚至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那小區業主大會無法召開,這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
三、
“人教人,教不會。事教人,一次就會。能說服一個人的,從來不是道理,而是南墻。能點醒一個人的,從來不是說教,而是磨難。”
這段話的語境,放在當下的陽光上城,再適合不過了。
你品,你細品,你仔細的品!
事情還沒有發生時,不在乎事態結果的嚴重性,于是一幅漠不關心的態度;當事態結果昭然顯現時,因無法承受這種后果的嚴重性,于是又開始抱怨周遭的一切。
這是一段冷酷的文字描述,但這段文字描述具有片面性,它具有很強的因果報應論觀點。“種善因得善果,種惡因得惡果”。然而,民主孕育產生的過程,它是群體在對抗外部風險的同時,對內部成員間的權利與責任分配。恐嚇與威脅無法孕育民主,民主自發秩序產生的過程,它是基于個體的自愿選擇與責任承擔。民主能給予個體獨立、自由、平等及包容的對待,而前提則是成員需要承擔責任以維護這個機制。
面對風暴來臨的倒計時,鑒于小區自治的原則與要求,物委會就只能以召開業主大會的方式,通過大會選聘確定新的物業公司。
當然,以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公司,這是物委會對小區業主的權益保護。或者,物委會也可以暗箱操作的方式,確定新的物業服務公司,但保不齊雙方存在利益輸送,并侵害小區業主的公共利益,這樣的新聞報道在網絡上未必少見。
那么,關于物業選聘的問題,你愿意選擇什么樣的方式?又愿意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呢?!
四、
面對風暴來襲的陽光上城,以及受此影響而生活窘迫的業主。我的內心里,既沒有竊喜,亦沒有無奈,唯有接受與面對。
為何竊喜?
這群“巨嬰”終于自討苦吃了,他們終于為自己的漠不關心,付出了應有的代價!
為何無奈?
甚至還有業主不清楚,小區里發生了什么事情,為何突然就停水了,現在要怎么辦?
哎!!!!!!!
又為何接受與面對?
這本就是一片鹽堿地,業主缺乏共識與包容,又不愿承擔小區責任,這本是產生獨裁的最好土壤,通過暗箱操作確定物業公司,欺瞞或限制業主知情權、參與權,然后合謀掏空小區的公共利益。
然而,法治信仰的布道者,卻想在這塊土地上,播散小區自治的種子、播散業主自治的種子,失敗就是顯而易見的事情了。
五、
冰冷的文字,如何才能直擊你的靈魂?!
人之為人,何以為人?!
公民之公,何以為公?!
如果說,物業服務是維持小區秩序的一種保障,而物業服務公司又需要經小區業主大會選聘產生。既然恐嚇與威脅無法孕育民主,那你可曾反省過自己的行為,當你享受著小區秩序所帶來舒適,那你又為小區秩序承擔了什么責任?!
陳浩 記于知止堂上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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