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現金流#納稅時間
13號公告一出,建筑公司的現金流壓力驟增,因為納稅時間大幅提前。尤其是有預收款的項目,不再是等實際干了活、開了票再繳稅,而是看“實際開工日”與“合同約定的服務開始日”哪個更早。
舉個例子,A建筑公司在2026年1月簽約,合同總價5450萬,預收了1090萬工程款。合同約定2月開工,完成工程50%且驗收合格后,結算含稅進度款2725萬元,優先由預收款沖抵。但實際4月才動工,6月結算50%含稅進度款。(貼表)13號公告之前,咱企業1月份預繳20萬,到6月份才需要按收的進度款繳稅205萬。但現在,合同約定2月開工,雖然沒實際動工,但2月就應該繳稅,而且還是就收到的全部預收款計算銷項稅。
整體稅額沒變,但企業在尚未收到足額工程款、甚至項目還沒動工時,就要先墊付一大筆稅款,現金流壓力驟增。
所以新政之下,我們要將稅務規劃的節點,從“事后結算”大幅前置到“合同簽訂”和“收款管理”環節。唯有主動調整,精細化管理,才能在新的稅收環境下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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