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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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意配圖:解除合同
利他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第三方給付的合同,第三人無需參與合同簽訂,卻可直接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利。實務中,當利他合同被解除后,已向第三人履行給付義務的債務人,常會主張第三人返還已獲利益;而第三人則抗辯自身并非合同當事人,無需承擔返還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糾紛不應牽連自己,雙方分歧突出。
那么,利他合同解除后,第三人是否應當承擔返還責任?若需返還,債務人或債權人應向誰主張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重慶某文化產業發展有限公司訴重慶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利他合同解除后,債務人已向第三人履行給付義務的,原則上第三人無需承擔返還責任,債務人的返還請求應向債權人主張,而非第三人;僅在三種例外情形下,第三人才需承擔返還責任:一是合同明確約定解除后第三人應返還給付且第三人知悉同意的;二是合同解除時第三人明示同意返還的;三是因第三人過錯導致合同解除的。
本案焦點問題為,案涉利他合同解除后,第三人重慶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是否應向重慶某文化產業發展有限公司返還已收取的水電費,以及文化公司應向誰主張返還權利。
根據本案查明事實,重慶某文化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文化公司)、重慶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物業公司)及案外人袁某某、某傳播公司等共同簽訂《月光之城“南之山小宇宙書店”轉讓協議書》,約定袁某某、某傳播公司將案涉書店轉讓給文化公司,文化公司向物業公司支付書店前期產生的水電費144319.44元。該協議中,物業公司僅享有收取水電費的權利,不承擔其他合同義務,屬于典型的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后物業公司及案外人單方解除該轉讓協議,文化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退還已支付的水電費及資金占用損失,物業公司抗辯其并非合同核心當事人,無需承擔返還責任。
從以上事實及司法裁判規則可以得出結論:利他合同的核心特征是突破合同相對性,賦予第三人直接受領給付的權利,但第三人并非合同真正當事人,其獲得的利益基于合同約定,并非不當得利。合同解除后,返還責任的承擔主體應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即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主張返還,而非向第三人主張,這既符合合同相對性原則,也避免債務人獲得雙重救濟。
據此,案涉轉讓協議屬于利他合同,物業公司作為第三人,在無例外情形的情況下,無需向文化公司承擔水電費返還責任;文化公司的返還請求,應向合同相對方袁某某、某傳播公司主張,而非向作為第三人的物業公司主張。
周軍律師提醒,利他合同解除,原則上第三人無需承擔返還責任,返還請求應向合同相對方主張;僅在法定例外情形下,第三人方才需履行返還義務。遇到利他合同解除、返還責任認定、合同相對性適用等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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