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拒不付撫養費,還悄悄放棄百萬遺產繼承?”近日,梁某宸訴蔣某婚姻家庭糾紛案的判決結果,讓不少網友直呼“大快人心”。這場看似“損己不利人”的操作,背后藏著父親逃避撫養義務的小心思,而法律最終給未成年人的權益撐起了“保護傘”。
事情還要從2017年說起。蔣某與梁某宸的母親經法院判決離婚,明確蔣某需從2016年12月起,每月支付1500元撫養費,直至梁某宸年滿18周歲。可判決生效后,蔣某卻遲遲不履行義務,梁某宸母親兩次申請強制執行,都因蔣某“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無果。
![]()
就在事情陷入僵局時,一個關鍵線索浮出水面:蔣某已故父親名下有一套房產,該房屋后來以210萬元售出。按照法律規定,蔣某作為法定繼承人,本可繼承父親名下50%產權份額(折合價值超50萬元)。但梁某宸母親通過調查令發現,蔣某早在2018年1月就和母親一起公證放棄了繼承,讓姐姐獨自繼承了這部分遺產。
“明知道要付撫養費,卻主動放棄大額遺產,這不是故意逃避義務嗎?”為了保障孩子的合法權益,梁某宸將父親蔣某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其放棄繼承的行為無效。最終,法院審理后認定蔣某的行為存在明顯惡意,損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判決其放棄繼承的行為無效。
不少網友疑惑:“放棄繼承不是個人權利嗎?怎么還會被認定無效?”
其實這是法律對未成年人權益的特殊保護。
撫養費是法定義務,離婚也不能免!
![]()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同時第一千零八十四條明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簡單說,支付撫養費不是“可選項”,而是父母的“必答題”,哪怕離婚分家,也不能免除這份責任。本案中蔣某每月1500元的撫養費,是法院基于孩子的生活需求作出的合法判決,必須依法履行。
惡意放棄繼承避義務,法律不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這條規定直接擊中了本案的核心:蔣某放棄繼承的行為,并非單純的“處分個人權利”,而是以犧牲子女撫養費為代價的惡意規避。如果允許這種行為,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保障將無從談起,這既違背法律精神,也不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條)。
![]()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是底線!
本案審理過程中,法院始終貫穿這一核心原則。正如“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傳統倫理,法律不僅要求父母履行撫養義務,更會主動防范任何損害未成年人利益的行為。哪怕是看似合法的“放棄繼承”,只要背后藏著逃避撫養的惡意,就會被法律否定。
在此也提醒各位父母:離婚不是推卸責任的借口,撫養子女是天性,更是法律賦予的不可推卸的義務。如果遇到類似逃避撫養費的情況,未成年子女及其監護人可以通過訴訟等方式維護合法權益,法律會始終站在未成年人這邊,為他們的健康成長保駕護航。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