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寧波市聯合調查組就小洛熙事件發布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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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注意到,在第三部分的處理情況中,開頭即表示,“調查組認為,針對醫療團隊存在的過失和問題,應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寧波公安海曙區分局已依法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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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通報先前還提及,“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等規定,本例屬于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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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一級甲等醫療事故的認定,又有警方依法立案偵查,這意味著,小洛熙的主刀醫生,有可能被采取強制措施,后續亦有可能被定罪量刑。
根據梳理,一級甲等醫療事故的法定判定標準共有五個:
1??必須是合法醫療機構及其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
2??存在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行為;
3??存在醫療過失(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
4??造成患者死亡。
5??醫療過失行為與患者死亡結果之間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關系。
而醫療過失最,指的則是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構罪要件即包括:
1??行為主體必須是醫務人員,即直接從事診療護理事務的人員。
2??行為與結果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所謂“嚴重不負責任”,是指:①擅離職守的;②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③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④嚴重違反查對、復核制度的;⑤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⑥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范、常規的;⑦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很顯然的是,由于主刀醫生陳某賢的過失,導致了小洛熙的最終死亡,且該過失與嚴重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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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續只需證明,該過失系“嚴重不負責任”,對應上即可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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