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小軍2021年7月1日入職某集團公司,從事研發崗位工作。入職當天與公司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同時還簽訂了一份《人才引進協議書》,約定公司為小軍辦理北京落戶,小軍需要在公司服務5年,若服務期限屆滿前因個人原因離職的,則需要向公司賠償30萬。
2021年12月,公司為小軍辦理完畢落戶手續。
2023 年7月28日小軍因家庭原因向公司辭職。公司要求小軍支付30萬的賠償金,雙方發生爭議。
案件結果
法院判決小軍向公司支付賠償18萬元。
案件評析
北京戶口可以為勞動者在購房、子女教育、醫療等方面帶來不少隱形福利,因此不少用人單位將“可以辦理落戶”作為一種留用高學歷、高層次人才的舉措,與勞動者簽訂協議,約定在完成落戶的基礎上,勞動者需在單位服務滿一定年限,否則就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但實踐中有不少勞動者在落戶辦理完成、服務期未滿的情況下就離職,導致單位無法實現留用人才的目的,于是向勞動者追討違約金或者賠償金,而勞動者說服務期和違約金的約定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愿意支付,于是雙方對簿公堂。
一、以落戶為條件約定服務期合法嗎?
不合法。
《勞動合同法》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用人單位以落戶為條件約定服務期沒有法律依據,因此不合法。
二、戶口違約金合法嗎?
不合法。
《勞動合同法》25條規定,除了依據22條約定的違約金和競業限制違約金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因此,用人單位為其招用的勞動者辦理本市戶口,雙方據此約定服務期并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是不合法的。
三、勞動者違反落戶協議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需要賠償。
服務期、違約金雖然無效,但并不代表勞動者可以豁免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1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其招用的勞動者辦理了本市戶口,雙方據此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金,由于該約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以雙方約定為依據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不應予以支持。確因勞動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予以賠償。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當公平合理,主要考慮未履行服務期與全部服務期的比例、用人單位實際付出的招錄成本、用人單位的損失、勞動者的過錯程度等因素。
本案中,公司為小軍辦理了北京戶口,考慮到北京戶口資源的稀缺性,以及小軍在簽署《人才引進服務協議書》中約定了5年服務期,其在期限未滿前離職,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對公司在人才引進及招錄同崗位人員等方面帶來一定損失,致使公司為其辦理落戶手續所付出的人力與費用無法實現目的。因此,綜合其未滿約定服務年限的實際情況及實際損失情況,酌定小軍賠償公司18萬元的損失。
四、什么情形下勞動者可以不承擔違約金?
若是因為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勞動合同的,比如存在克扣工資、未繳納社保等行為,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的,勞動者可以不用向用人單位賠償落戶損失。
五、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需要賠償落戶違約金嗎?
主要看解除的原因是否是因為勞動者存在過錯行為。若是因為勞動者存在嚴重違紀等行為,致使用人單位提出解除的,勞動者仍需向用人單位賠償落戶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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