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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雙方簽字蓋章的包干合同,歷經省高院一審、最高司法機關二審與再審審理,最終判決貴州省石阡縣一家本土中小房企承擔超4000萬元巨額賠付。該房企為化解農民工討薪危機、維護社會穩定,主動墊付680萬元工資,相關款項及行為未被司法認定予以全額抵扣,反而成為認定其存在“付款違約”的重要依據。
施工方累計停工203天,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未獲支持;守約房企卻需承擔相應工程款項,這場耗時近十年的糾紛,折射出中小民營企業在司法程序與工程造價鑒定爭議中面臨的現實困境。
2013年,石阡縣某德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下稱 “某德公司”)將當地 “某城別苑” 項目發包給貴州某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 “某和公司”)。雙方簽訂合同,明確約定結算標準:1、2 號樓按 1736 元 /㎡計價,3—5號樓按1580元 /㎡計價,屬于建筑行業常見的包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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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1、2 號樓施工合同,當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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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3—5號樓施工合同,當事人提供)
工程施工過程中,某和公司因自身資金問題導致項目全面停工,未能及時完工。該公司不僅拖欠工程款項,還欠付 355名農民工工資共計1100 余萬元,引發多次農民工集體討薪事件,項目一度面臨爛尾風險。
為妥善解決農民工欠薪問題、維護社會穩定,某德公司在政府協調下,墊付農民工工資680萬元,并依據合同約定解除合作關系,另行委托施工單位完成剩余工程,避免項目爛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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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墊付農民工工資680萬元相關說明,當事人提供)
但這一行為在訴訟中未獲司法采信,某和公司就此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工程款1.2 億元。案件經多級法院審理,最終判決某德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計4000余萬元,某德公司的全部反訴請求均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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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相關判決書,當事人提供)
某德公司稱,本案爭議核心在于合同約定與司法鑒定計價方式存在分歧:某德公司主張按雙方約定的固定單價乘以已完工面積進行結算,這本是雙方最初約定;而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未采用合同約定單價,改用“貴州04定額”先核算項目整體造價,再按已完工程比例折算工程款。
該計價方式據此核算的工程價款遠高于實際施工量,直接導致工程款計算數額偏高,成為本案 4000余萬元款項認定的主要依據。某德公司曾就鑒定結論與施工界面多次提出異議,相關意見均未被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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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相關判決書,當事人提供)
讓某德公司更為不解的是,自身依約行事的行為被認定為違約,墊付工資的善意舉措也未獲認可。根據合同明確約定,某和公司需同時提供農民工工資清冊、撥款申請書、等額稅務發票,某德公司方可履行付款義務。
某德公司表示,施工期間公司已累計支付款項9000余萬元,而某和公司僅開具2000余萬元發票,合同約定的付款資料長期未完整提供。某德公司以此暫未支付尾款,系依據合同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但法院認定雙方以實際履行行為變更了合同約定,據此認定某德公司存在付款違約行為。
某德公司墊付的680萬元農民工工資,法院以 “部分費用無合同約定、證據不足” 為由,未能全額抵扣。合同明確約定停工違約金為每日10萬元,某和公司累計停工 203 天,對應違約金超 2000萬元,法院以停工與付款爭議存在關聯為由,未支持該項違約金主張。
“我們墊付資金發放農民工工資,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對方卻停工違約、未足額開具發票,最終卻由我方承擔4000余萬元的給付責任,實在難以理解。” 某德公司負責人楊某國無奈說道。
目前,某德公司已走完一審、二審、再審及檢察監督全流程司法程序,最高司法機關信訪答復認為其申訴理由不成立,建議“服判息訴”。當前,民事檢察監督復查申請成為企業僅剩的救濟途徑。對于這家縣域中小房企來說,4000萬元賠付幾乎是全部家底,公司面臨經營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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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司法機關信訪答復,當事人提供)
從依約履行、墊資維穩,到依法解除合同、窮盡司法救濟程序,某德公司的遭遇,折射出眾多中小民營企業在經營與糾紛處理中面臨的現實困境:書面合同約定與工程造價鑒定應如何銜接?企業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的善意舉措,能否在司法裁判中得到應有的認可與保護?
在本案中,施工方停工違約未承擔相應責任,守約并參與維穩的房企卻需承擔巨額給付義務,引發關于公平原則與契約精神如何落實的討論。這場看似普通的工程糾紛,不僅關系一家縣域房企的生存發展,也促使社會思考司法實踐中合同自由、司法鑒定與個案正義之間的合理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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