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工作崗位、地點未改變,只是用工主體隨公司合作變動而更換,解除勞動關系后的工作年限及經濟補償該怎么算?近日,保靖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明確勞動者非因自身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勞動關系未實質中斷,應合并計算勞動者前后工作年限,并依法支付對應經濟補償,切實守住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
![]()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某地產公司(甲方)與某營銷策劃公司(乙方)簽訂《某樓盤銷售獨家代理合同書》,合同約定乙方負責代理期間營銷團隊的組建,銷售人員培訓、考評、升降、任用和薪酬制度的制定。同年7月1日,田某入職該樓盤,工資由銷售經理微信轉賬發放。
好景不長,2018年12月,營銷策劃公司與地產公司協商解除代理合同,此后田某的工資改由某地產公司直接發放,并于2019年9月與田某簽訂了《勞動合同補充協議》。
本以為用工關系就此穩定,2020年8月,某地產公司(甲方)又與某經濟公司(乙方)簽訂《某樓盤項目全程營銷策劃及銷售代理合同書》 ,將該樓盤項目策劃營銷、銷售代理事宜委托給乙方,乙方負責雇傭人員的工資發放。直到2024年5月,田某的工資及提成由某經濟公司支付。2024年5月,某地產公司與某經濟公司解除該樓盤項目銷售代理合同后,田某繼續在項目上從事銷售工作。2025年5月19日,某地產公司地產公司以房地產市場不景氣為由,電話通知田某解除勞動關系,田某要求公司按其工作七年標準支付相應經濟補償金,某地產公司認為其與田某形成勞動關系時間應從2024年5月后起算遭遇無故辭退卻拿不到經濟補償金,田某隨即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雙方均對仲裁結果不服,最終訴至保靖縣人民法院。
![]()
法院判決
該案中,田某于2018年7月入職在該樓盤從事置業顧問工作,與某營銷策劃公司建立了勞動用工關系。因某地產公司與某營銷策劃公司協商解除銷售合同,自2019年1月起,某地產公司對田某進行考勤并按照銷售業績支付相應工資,某地產公司即為新“用人單位”。2020年8月,某地產公司與某經濟公司簽訂新的項目策劃銷售代理合同,以及約定由某經濟公司負責相關銷售人員的工資。田某作為勞動者無法改變某地產公司與其他銷售公司簽訂房屋銷售代理行為,但其從事均為房屋銷售工作,工作地點、崗位工作均未改變。加之,2024年5月后,某地產公司與某經濟公司解除銷售代理合同后,田某又在該樓盤項目上從事銷售工作,直至2025年5月19日,某地產公司電話告知田某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時,田某與某地產公司的勞動關系處于連續狀態。田某勞動關系變更情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之規定,故認定田某與某地產公司勞動關系存續時間共計6年11個月,某地產公司應向田某支付累計7年的經濟補償金。
![]()
法官說法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崗位工作均未改變,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此種情形下勞動關系具有實質連續性,并非勞動者自主擇業所致,故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應計入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一并連續計算。該規定明確否定了“換主體即斷工齡”的操作空間,能夠有效防止用人單位通過變更用工主體規避法定用工責任,推動構建長期穩定、規范和諧的勞動關系。
![]()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四十六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
(三)因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來源|保靖縣人民法院網
編輯|李笑陽
一審|鄧春紅
二審 | 賈發進
三審|葛康寧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