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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眉山一位甘蔗老板推出“自助偷甘蔗”項目引發(fā)熱議。游客以9.9元/根的價格,24小時在甘蔗田里“偷”甘蔗,現(xiàn)場還有NPC扮演巡邏人員“抓賊”。項目爆火后,因部分游客“偷”了甘蔗不付費,老板無奈改為收取2.99元/人的入場費。當?shù)匚穆貌块T已介入?yún)f(xié)調(diào),同時推出景區(qū)免票、民宿住宿8折等優(yōu)惠活動。
游客陳女士體驗后表示:“現(xiàn)場有太多人偷了甘蔗就扔在地上不要了,還有人沒付錢就啃甘蔗,這種浪費讓人心疼。”甘蔗老板生坦言:“每天只睡幾個小時,聲音都吼澀了。現(xiàn)在停也不敢停,整起也虧本,所以只能收入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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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71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民法典》第472條: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內(nèi)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jīng)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9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要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前提,需內(nèi)容具體確定且表明受要約約束。
本案中,甘蔗老板通過視頻、現(xiàn)場標識等明確表示“9.9元/根,24小時營業(yè),刀已備好”,構成要約。游客“偷”甘蔗并付款的行為,本質(zhì)上是接受要約,形成買賣合同關系。
▌“偷”字營銷的關鍵在于,它將違法概念包裝為娛樂形式。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9條明確禁止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而"偷"字營銷實質(zhì)上是將違法行為娛樂化,可能誤導公眾認為"偷"是被允許的娛樂活動,從而挑戰(zhàn)公序良俗。
▌結合本案分析
甘蔗老板的營銷模式,本質(zhì)上是通過特殊條款合同形式發(fā)布銷售廣告,屬于合同邀約。游客“偷”甘蔗后掃碼付款,是接受合同條款的購買行為,不構成盜竊。但“偷”字營銷本身存在法律風險:它將違法行為與娛樂活動掛鉤,可能傳遞“偷竊可被容忍”的錯誤信號。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未付款取走甘蔗的游客,老板放棄追索權利,相當于無償贈與。從法律角度,這不構成盜竊,但可能引發(fā)道德爭議。更關鍵的是,“偷”字營銷可能被效仿,導致真正盜竊行為增加。
這類創(chuàng)意營銷案件的關鍵在于,商業(yè)創(chuàng)新必須在法律框架內(nèi)進行。將“偷”字作為營銷點,雖不直接違反法律,但實質(zhì)上是將違法行為娛樂化,挑戰(zhàn)了社會道德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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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費偷甘蔗”的商業(yè)模式,法律上不構成盜竊,但道德上值得商榷。它巧妙利用了消費者對“偷菜”游戲的懷舊心理,卻模糊了違法與娛樂的邊界。
在鄉(xiāng)村振興與文旅創(chuàng)新的浪潮中,我們更需要的不是“偷”來的流量,而是實在的創(chuàng)新。商家當以誠信為本,以法律為界,才能真正實現(xiàn)文旅融合的可持續(xù)發(fā)展。
本文旨在法規(guī)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jù)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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