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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奇:工程案件律師
陳偉奇個人社會職稱
政協茂名市電白區第二屆委員會委員
貴州省茂名商會執行會長
振興電白廣州聯誼會常務副會長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西南政法大學中國法文化研究傳播中心研究員
廣東盈隆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廣東盈隆(貴陽)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
盈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廣州市司法局調解專家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業律師
廣州大學不動產研究中心研究員
茂商新媒體平臺“茂名故事館”、“商訊0668”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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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奇律師法律知識講座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號)第五條規定:“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工程報建日期,施工許可證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及驗收人員簽署的竣工驗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礎設施的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以及備案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四)法律規定應當由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五)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六)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號)第五條之規定,承包人作為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負有及時向建設單位交付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資料,配合建設單位辦理竣工驗收及備案手續的法定及約定義務。但是,如果工程項目存在建設單位指定分包的情形,則總包單位是否需要對于分包單位部分的竣工驗收資料負責,并需要一并提交給建設單位?
讓我們通過解讀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來進行分析。相關案例:(2022)最高法民終192號
2011年,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簽訂多份施工合同。某甲公司提交了某丙公司一標段建設工程合同、某丙公司二標段建設工程合同(以下簡稱七局合同一、七局合同二,合稱七局合同)。七局合同未載明簽訂日期,但加蓋有某某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章,顯示備案日期七局合同一為2017年4月6日,七局合同二為2017年4月27日。
某乙公司認為以上日期就是簽訂日期,某甲公司認為上述日期為備案日期,但和簽訂日期大致相同。某乙公司提交了簽訂于的2011年10月20日海航某丙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華夏合同)。
2014年5月29日、2014年7月11日經某乙公司組織驗收,分別確認案涉工程地基與基礎、主體工程驗收合格。2016年4月22日,甲方建設單位某乙公司、乙方總包單位某甲公司(總承包公司)、丙方分包單位惠三建公司簽訂三方協議,約定三方協議明確是基于某乙公司合同簽訂,且約定涉案工程的預埋配管等以及負一層至五層商業及地下車庫預埋部分乙方施工完畢以外的全部水電安裝工程現場施工、扶手欄桿工程、木質防火門工程、進戶門及卷簾門工程、公共部分裝修等施工圖紙范圍內的工作交由惠三建公司完成。
2016年12月29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建設單位協調分包單位移交資料,裝飾裝修分部涂料、門窗、飾面磚,幕墻:玻璃幕墻、石材幕墻、外墻保溫,欄桿與扶手;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資料;建筑電氣工程資料;通風與空調工程資料;智能工程資料;消防工程資料;觀光電梯及鋼結構工程資料;室外工程資料;結構加固工程資料;樁基單位工程資料。
后因某甲公司與某乙公司就工程款支付等問題產生爭議,某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訴求某乙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潤損失等。某乙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反訴,訴求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交付符合西安市城建檔案館要求的完整合格的竣工資料(竣工圖、技術資料、管理資料等3套)、支付延誤工期違約款以及損失等。
訴訟中,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均主張本方所提交合同為實際履行合同。某甲公司認為,案涉項目屬強制招投標范圍,華夏合同未經招投標程序簽訂,為無效合同。某乙公司認為,華夏合同與七局合同均為有效合同,但七局合同僅為備案使用。
關于某乙公司訴求某甲公司交付工程資料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實際履行的是華夏合同,華夏合同應作為雙方結算工程價款的基本合同依據。依據華夏合同專用條款第36條約定,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供3套竣工資料(含竣工圖)且所有資料必須保證滿足規范和西安市城建檔案館要求,某甲公司應按約定履行義務,向某乙公司交付工程資料。
某甲公司辯稱某乙公司變更規劃,導致無法提交符合備案歸檔要求的工程資料,但其就此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故其辯稱理由不能成立。某乙公司證據表明其認可案涉工程在2017年11月22日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因此前述約定中的滿足規范要求,應理解為滿足國家標準《建設工程文件歸檔規范》(GB/T50328-2014)要求,而約定中的滿足西安市城建檔案館要求,具體標準不清,且資料如滿足《建設工程文件歸檔規范》要求即應能滿足西安市城建檔案館要求,故某甲公司交付的工程資料應以《建設工程文件歸檔規范》要求為準。
本案存在發包人指定分包工程,依據專用條款第50.3條約定,承包人對分包工程竣工資料管理并協助發包人進行驗收備案,因系指定分包,故承包人交付包括分包工程資料在內的竣工資料,需以發包人協調分包人將相應資料交付給承包人為前提。
某乙公司證據顯示,某甲公司在2016年12月29日向某乙公司發出書面文件要求建設方向其移交分包資料,某乙公司現無證據證明其已向某甲公司移交了分包資料,其辯稱應由某甲公司從分包單位處收集資料,合同第50.3條雖約定承包人對分包資料進行收集、整理、管理,但所有分包系發包人指定,承包人并非分包合同主體,且包括分包合同、變更、簽證單、驗收記錄等相當一部分分包工程資料是在某乙公司與分包單位之間直接形成。
因此,某甲公司收集整理分包資料應由某乙公司提供協助進行。某乙公司提交的證據顯示某甲公司已在2016年12月29日向某乙公司提出移交資料要求,但某乙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履行了協助義務,故某甲公司現應向某乙公司移交在其施工范圍內的,符合《建設工程文件歸檔規范》要求的工程資料,對于涉及某乙公司分包工程部分的相應資料,某乙公司可在要求分包單位向某甲公司提交,協助配合某甲公司收集整理完成分包資料后,再行主張。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某甲公司于向某乙公司交付在其施工范圍內的,符合《建設工程文件歸檔規范》(GB/T50328-2014)要求的3套工程資料。某乙公司和某甲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某乙公司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由某乙公司向分包單位收集工程資料,縮小了某甲公司交付竣工資料的范圍,存在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一審認定的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交付的在其施工范圍內的3套工程資料是否正確,是否有遺漏。某乙公司主張根據華夏合同和三方協議的約定,某甲公司應履行交付竣工資料的義務,包括分包工程竣工資料的收集、整理、匯編、備案等工作,一審判決縮小了某甲公司交付竣工資料的范圍,存在錯誤。
華夏合同專用條款第50.3條中約定,承包人負責作為本工程全部內容的唯一施工主體參與、配合、組織竣工驗收工作,并負責竣工資料的收集、整理、匯總、備案、驗收工作。在某乙公司已將部分工程指定分包給惠三建公司施工,且某乙公司直接與惠三建公司形成了包括分包合同、變更單、簽證單、驗收記錄等分包工程資料的情況下,某甲公司無法自行收集整理分包資料,而必須由某乙公司提供協助進行。
因此,一審判決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移交在其施工范圍內的符合《建設工程文件歸檔規范》要求的工程資料,涉及分包工程的資料由某乙公司要求分包單位向某甲公司提交,協助配合某甲公司收集整理完成后另行主張,并無不當。某乙公司此項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規則可知,承包人向發包人移交工程資料,不僅是合同約定義務,還是法律規定的承包人義務。但是,如果發包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指定分包單位,則由此導致承包人無法自行整理和收集分包單位的工程資料,這必須由發包人協助進行。對于發包人請求承包人移交工程資料的訴求問題,建議發包人有明確的請求,根據不同的工程類型和規模,會有對應不同的工程資料,這容易導致發包人的訴求不明確。
由此,結合上述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規則,建議發包人的訴求中,寫明移交資料所依據的規范,比如:承包人于向發包人交付在其施工范圍內的,符合《建設工程文件歸檔規范》(GB/T50328-2014)要求的3套工程資料。在大型工程項目的施工過程中,經常會出現“甲指分包”的客觀事實。在我看來,“甲指分包”中的“甲指”和“分包”本身就存在矛盾,在法律上是沒辦法將二者糅合在一起的。與“分包”相對應的一個概念當然就是總包,因此,在此語境下,“分包”當然就是指的“專業分包”,在這一組合同關系中,一方是總包單位,另一方是分包單位。
但是在現實當中,往往會出現一種特殊的情況:甲方(建設單位,發包方)往往會向總包方指定某些專業工程必須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施工,比如土方工程、地基基礎工程、消防工程、水電工程,等等。能夠被指定的專業分包方必然是與發包方有一些特殊關系,而作為指定分包的專業工程,通常都是利潤率相對較高的專項工程。
總包單位雖然有一百個不情愿,但是為了顧全大局,一般都不會、也不敢拒絕甲指分包。既然是甲方指定的分包方,真實的意思表示發生在甲方和專業承包方之間,從合同關系的角度而言,這一組合同主體應該一方是發包方,另一方是專業承包方。但是,在實踐當中,往往專業承包方的合同相對方是總包方,而不是工程的發包方(甲方、建設方)。也正是因為一開始擰巴了,在工程的施工過程中,往往難以理順法律關系,或者說難以平衡如下的相關利益:
1、甲指分包方施工質量的責任歸誰承擔?2、施工過程中出現安全事故,責任由誰承擔?3、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水電費如何分擔?
4、施工過程中的資料由誰負責歸集整理和備案?
5、相關的工程發票有誰出具?稅款由誰承擔?6、如果涉及到租用第三方的場地進行施工,施工中場地租賃費如何承擔?
7、在共同的工作面上進行施工,可能出現交叉作業,可能相互之間會影響施工,導致影響工期,這種情況下如何分擔責任?
8、如果需要使用總包方的塔吊、電梯等大型機械,相關的費用如何承擔?如果操作不當造成人員傷亡,如何歸責?
本案涉及的甲指分包而產生的資料歸集問題,只是冰山一角,在實際的施工過程中,問題更豐富,更棘手,值得法律人深入探討和研究。
陳奇律師工程案例100期之第八十期分享完畢。
供稿:陳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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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發布:茂商新媒體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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