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信陽市商城縣鲇魚山鄉柿子園村村民李建新收到了信陽市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結果。李建新因“自己被3人闖入家中毆打,還擊反被重罰一案”不服商城縣公安局的行政處罰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商城縣公安局對李建新的行政處罰決定。結果可想而知:案件一審、二審,李建新全部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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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源自網絡
此案再次引起人們對正當防衛問題的思考:面對暴力敢不敢還手?該怎么反擊?尤其是在“跑不掉又打不過”的危急狀況下,如何保護自身生命健康安全的問題,除了“求饒”難道別無他法?
因土地糾紛,遭3男子暴力“上門服務”
據李建新說,2024年4月17日下午3點左右,自己在家里隔窗看見同村易某發及其父母正在毀壞自己土地上種的樹苗和草坪,就趕忙上前制止。雙方發生爭執后,易某發叫來了其兄弟易某富和親戚潘某等3人。自己見對方人多且來勢洶洶,慌忙往家里跑,關閉并插上大門躲到院子里。誰知易某發等3人追至大門外并合力撞開大門,沖到大門門廳內對自己拳打腳踢。
據李建新提供的一段監控錄像顯示,大門被撞開后,易某富率先與李建新廝打,其他2人后進入院子(法院認定為“勸架人”),李建新拿起磚塊擊打了易某富頭部。廝打中,磚塊掉落,易某富遂撿起磚塊擊中李建新面部,易某富和李建新均受傷(經鑒定均為輕微傷)。李建新妻子報警,商城縣公安局以雙方互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分別對易某富和李建新處以行政拘留8天、罰款400元和行政拘留10天、罰款500元的處罰。李建新處罰略重。
法院:不構成正當防衛,處罰并無不當
李建新認為自己遭到易某富等3人闖入家中毆打,奮起反擊屬于正當防衛,商城縣公安局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等問題,不服商城縣公安局的處罰決定,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商城縣公安局對自己的處罰決定,商城縣法院一審認為,雙方因土地糾紛發生沖突,李建新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警方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罰并無不當,判決駁回李建新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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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新拍攝的易某等人毀壞其樹木畫面
李建新認為一審判決沒有體現“自己跑回家中關閉大門,避免沖突升級的行為”和“易某富等3人強行撞開大門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行為”,否定了“李建新的反擊是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正當防衛”,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上訴至信陽市中院,2024年11月21日,信陽市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正當防衛再被提及,“法不能向不法讓步”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對正在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采取的制止行為,正當防衛是公民對不法侵害及時進行自我救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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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新拍攝的自家被毀的樹木
我國民事和刑事領域都對正當防衛作了明確規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刑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在治安管理行政執法領域,雖沒有明確規定正當防衛,但有類似規定。公安部2007年1月8日印發的《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公安部《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違法侵害行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結合本案,李建新為防止沖突升級,跑回家中關閉大門,易某發等3人卻不依不饒強行撞開大門,侵入李建新住宅3個打1個,不法侵害在先,且李建新處于弱勢,自己“寡不敵眾”,更無法逃脫,明顯屬于“跑不掉又打不過”的危急狀況,李建新拿起磚塊反擊首先是出于制止不法侵害,保護自身安全的應激反應,且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沒有造成嚴重的后果(易某富輕微傷),屬于治安管理范疇。當地警方在辦理案件時,對雙方“各打五十大板”,相比之下,處于被動反擊的李建新反而被處罰略重于侵害者。
結合國內相關類似案件的判例,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違法行為人應受到相應的治安管理處罰。但受害人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亦有可能造成傷害他人身體的后果。
此情形下受害人對違法行為人造成傷害的,公安機關在認定時,不能僅看他人身體的傷害后果就將行為人的傷害行為定性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行為而給予行政處罰,而應當根據治安案件所查明的事實,充分考慮傷害行為的起因和傷害發生的過程,綜合判斷該傷害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來源:頭條號-法新云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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