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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熟悉自動駕駛的人都知道,目前市場上將自動駕駛分為0-5共6個等級,美國汽車工程師學會(SAE)的自動駕駛分級是此前廣泛使用的自動駕駛分級標準,其中L0、L1和L2級別的本質是輔助駕駛,L3以上才是自動駕駛。國內方面,《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國家標準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標準綜合考量了動態駕駛任務、最小風險策略和設計運行范圍等多個維度,將汽車駕駛自動化等級劃分為0—5級,其中0到2級的根本屬性為輔助駕駛,對汽車起主導作用的仍然是人,3級是有條件自動駕駛,3級以上屬于自動駕駛。目前比較常見的車道居中控制、自適應巡航控制等功能均屬于1級駕駛自動化(部分駕駛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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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內的人,幾乎一致認為自動駕駛的普及也會按照等級的劃分,由低到高,一步步迎來最終真正L4甚至L5級別自動駕駛的到來,而要促成這一點,首先要解決的便是低級別的輔助駕駛。雖然目前很多車企都推出了自研輔助駕駛的種種功能,但L3級別的自動駕駛始終未能從車企口中承認。而在2022世界人工智能(AI)大會開幕式上,李彥宏表示:L2后率先進入商用的可能是L4,而不是L3。一時間,L4級別的自動駕駛被推上了風口浪尖,那么未來是完全自動駕駛率先上路,還是輔助駕駛循序漸進達成這一目標呢?
L3級別自動駕駛的困境
L3級別的自動駕駛一直以來都處于一個比較尷尬的地位,比起L2,它能實現更多輔助駕駛的功能,帶給乘客更多的便捷體驗,但功能的多樣也就要求了駕駛員關注力的提升,需要駕駛員提起十二分的精神來注意到車輛的運行狀態。
比起L4,它卻無法完全讓駕駛員脫離觀察,始終需要駕駛員在必要的情況對車輛有及時的接管,這也導致了部分極端場景,駕駛員注意力的不集中而引發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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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AI大會上李彥宏的表述更進一步指出了L3級別自動駕駛目前所存在的問題,在李彥宏看來,L2 和 L4 的事故責任界定都很清楚,L2 出事責任在司機,L4 責任界定也很清楚,沒有司機了,運營商要對事故負責。而 L3 要求司機在需要時進行接管,導致難以界定事故責任,所以普及可能需要更長時間。
然而質疑李彥宏的聲音也隨之而來,質疑的聲音普遍認為,自動駕駛與安全息息相關,理應慎之又慎,加上現有政策法規尚未跟上發展形勢,從 L2 到 L3 再到 L4 這種漸進式探索更符合實際。李彥宏推崇的跨越式路線未免過于激進,并非自動駕駛商業化的最佳路徑。
自動駕駛的商業化路徑
一直以來,自動駕駛等級劃分混亂,多家主流車企為增加產品吸引力,在介紹車輛自動駕駛技術時往往采用 L2.5、L2.9 等 "L2+" 的說法,讓消費者傻傻分不清楚。去年8月,《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國家標準的發布,徹底終結這一亂象。按照新國標,駕駛自動化可以分為 L0-L5 共 6 個級別。
其中,L2 為組合駕駛輔助,L3 為有條件自動駕駛,L4 為高度自動駕駛。而圍繞自動駕駛的演進,一直存在兩大涇渭分明的流派:一是走漸進式路線,以傳統主機廠和造車新勢力為主,從相對基礎、難度較低的輔助駕駛入手,逐步實現 L1/L2/L2+ 的輔助駕駛功能。這些玩家以出行場景為驅動力,可以在乘用車上搜集大量駕駛數據,在應用中不斷完善感知、控制方面的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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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走跨越式路線,典型代表是百度、谷歌等互聯網大廠和自動駕駛初創公司,從 L4 級切入研發自動駕駛技術,該路線優勢在于算法研發一步到位,不用經歷從低級到高級自動駕駛算法和硬件上的轉型。目前,國內大部分只實現 L2 級,實現 L3 級功能的只是少數,下一步到底是 L3 還是 L4,成為兩大路線爭論的焦點。
從理論來講,L2 普及后,接下來通往 L3 或 L4 都行得通,但誰的進程推進更快,主要取決于技術成熟度、責任界定、政策法規、運營成本等多種因素。
L3與L4級別之爭需要考慮的4大方面
L3與L4級別自動駕駛的爭端,也是兩條不同研發路線的爭端,背后也分別代表了造車為主的主機廠以及算法為主的互聯網企業。在我看來,漸進式路線與跨越式路線之爭,本質上是自動駕駛商業化的兩種可能。
技術成熟度方面,自動駕駛技術直接關乎安全,而且 L4 對技術的要求比 L3 更高,再怎么重視也不為過。去年已有部分廠商實現 L3 級量產,相關車型具備 L3 功能,但受限于法規要求無法完全使用。而百度 Apollo、谷歌 Waymo 更進一步,均已實現 L4,集度 ROBO-01 的 L4 級自動駕駛能力正是基于百度 Apollo 的 L4 級系統打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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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界定方面,L4 通常被認定為限定區域內的無人駕駛,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界定再清楚不過,正如李彥宏所言,運營商是第一責任人。而 L3 在責任界定時卻存在模糊空間,到底什么時候才算必要時?由于現實道路路況復雜,駕駛員對于 L3 存在過度信賴和完全不信賴兩極分化的心態,過度信賴 L3 容易導致發生交通事故,完全不信賴則讓 L3 毫無意義。因此L3在這一方面有著天然缺陷。
政策法規方面,8 月 1 日,《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正式實施,這是國內首部 L3 級法規,一大亮點在于首次明確認定事故責任。但問題在于,深圳擁有特區立法權,其他地方想要效仿比較困難。而國務院印發的《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 — 2035)》則鼓勵 L4 發展,提出到 2025 年 L4 汽車實現限定區域和特定場景商業化應用,到 2035 年 L4 汽車實現規模化應用。
運營成本方面,主機廠力推 L2 到 L3,自動駕駛硬件成本降低固然是一大利好,但由于整車成本基本確定且單車成本無法降低,導致 L3 運營成本居高不下;而 L4 主要由互聯網大廠來推動,且主要應用于運營場景,它們是降成本的能手。以百度為例,百度無人車 Apollo RT6 成本僅為 25 萬元,是上一代的近一半。
不難看出,互聯網大廠在技術層面領先主機廠,L4 責任界定完勝 L3,加上運營成本一降再降。綜合來看,L4 具備的商用條件優于 L3,一旦國家在自動駕駛法規和法律框架發布方面進一步完善,李彥宏的預言或成真,L4 將比 L3 更快商用普及。
總結
目前,限制L4級別自動駕駛的最大約束便是國家的政策法規,只要這一方面無法松動,L4級別真正的自動駕駛就難以到來。在我國,自動駕駛商業化仍面臨多重挑戰,一大掣肘便是相關法律的滯后。縱觀全球,德國擁有世界上第一部規制無人駕駛車輛的法律,美國、日本也出臺一系列政策法規。反觀我國,只有深圳率先對 L3 級以上自動駕駛進行立法,國家層面關于自動駕駛的立法實踐尚未出臺。但可以預見的是,自動駕駛政策法規的出臺只是時間問題,等到那時,L4級別的自動駕駛率先上路落地也并非臆想。更多精彩內容請搜索微信公眾平臺【智車科技】。
[1] http://www.myzaker.com/article/6312cac78e9f0958977fb7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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